以千百计”,建祠余资,或置田产,或贮钱谷,或放贷加利盘剥。因有祠可居,有费可动,歇讼聚*,窝匪藏奸,甚至私铸钱币,无所不为,(注:《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八,辅德:《请禁祠宇流弊疏》;《皇清奏议》十八,辅德:《复查江西祠谱疏》)成了官府不可究诘的分权势力。四川各宗族大修堡寨以自保。云阳涂氏于乾隆末年置买磐石城建宗祠,“一以妥先灵,一以拒寇盗”。不久“蜀乱大炽”,川陕白莲教起义爆发。涂氏宗族“咸避兵磐石城,缮城筑室”,“连十数年不断”(注:《云阳涂氏族谱》卷一;《云阳旧谱序》卷一二,《增修宗祠记》;卷一八,《石城记》。)。
经济相对落后的北方,同样有聚族而居、诸子平分(大家庭不断分裂为小家庭的)的传统。虽然少有南方那样严整的宗族组织,但族居一方,围绕并听命于某一豪绅家庭,彼此有血缘关系却属松散联合的宗族组织形式——“核心”式家族,却普遍存在。清中期以后,随着宗族人口的繁衍,北方宗族有逐渐加强的趋势。皖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等地都有著名的宗族组织,即便辽东、直隶、甘肃等地,“核心”式家族也加强了其向心力和凝聚力。时北方各种秘密结社均在酝酿以至活跃,其基本构成主要为当地宗族;而于北方相对峙的淮军、捻党等,其基本构成亦为当地宗族。
3.家族宗族乡族系列外部的纵向依赖依然故我
家族宗族乡族系列中的各组织,无不向外寻求官方的支持和认可。家规、族规、乡约等均需呈官批准、钤印勒石方为有效,各种公产等均需报官存案、立户领契、交纳赋税方为合法。而作为国家政权末端统治的补充,官方也在原则上给以支持和认可,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律中就正式增加了对盗卖族田的惩罚条例,并规定设置族田由官方给帖、勒石、存案、旌表,且于给帖之时重申,“倘有奸徒捏冒诡寄及不肖子孙私行盗卖,富室强宗谋吞受买,许即出帖首告,按律惩治”。从各宗族族田“执帖”中尚可见,为了统一管理,乾隆年间还从上至下对族田进行了一次清查(范围现已知有江苏、江西、河南等地),“通饬造册详咨载入会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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