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李天江为子媳立分家书的中“兴字号”阄书都涉及到了佃业规银的分析。如下[45]:
计批佃陈姓田肆石捌斗,荣字号品分贰石肆斗,田名丘数另立单据,其规银陆拾伍两柒钱壹分四厘,荣字号品分规银叁拾贰两捌钱五分柒厘,此批。
计批佃罗姓田叁石五斗,荣字号品分壹石柒斗五升,田名丘数另立单据,其规银柒拾柒两,荣字号品分规银叁拾捌两五钱,此批。
其佃陈、罗二姓之田,亦作二股拈阄分种。日后不种,规银公领公分。其廖家洲之田,仍与弟云龙、侄佑东公种。其规银农器等,日后不种,除与弟侄了妥大公账项外,余作二股公分。等等。
中国传统社会虽然不乏“地主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说法,但那只是社会发展周期某一个阶段的现象。事实上,每一王朝建立之始,都大力实行发展保护自耕农的政策;每一地主家庭,都以诸子平分的方式代代分析,家产越分越少,滋生出众多自耕农家庭。由此,多数时期、多数地区,自耕农经济都是最为普遍的经济形式。即是佃农,也有可分之产——房屋、佃业(田皮)均在可分之列。这样,有“产”可分的家庭便在社会上占据多数。而只要有产,出于对劳动人手的需求,出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早生儿子早得济”的传统观念、通常便会早婚早育、多生多育。如生理没有问题,每个家庭至少二子以上。娶妻无后,便要娶庶、纳妾,直到有子。娶庶纳妾仍无子,则收继。但这毕竟是较个别的情况。这样,有“子”可分的家庭也便在社会上占据多数。
于是,“分家”成为社会上的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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