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分家的原则是诸子平分,不仅诸嫡子平分,诸庶子也参与平分。清朝法律规定:“嫡庶男除有官爵袭封先尽嫡长子孙,其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即“奸生之子”也“依子以半分”,“若同居家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十两笞二十,每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46]。平分的结果是化大为小,化强为弱。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藏清代徽州48件分家文书中记载明晰的47个家庭(全部是二代以上的联合家庭)分成了194个小家庭,其中核心家庭182个,占总数的94%;二代以上的联合家庭12个,仅占总数的6%。考察已知口数和分家数的大家庭,由于有“承祧”的因素,分家以后新形成小家庭的平均口数,少的只1.5口;多数是2~3口;5口的只有一家。富家分家后,如不算店本银钱只算田产,新家庭平均分得的地产,多的从旧家庭的六七百亩降到一二百亩;少的只有几亩、几十亩,有的一次分家,便由富家变为一般中下等家庭了。中下等家庭分家后,新家庭只有几亩、几十亩地的少量家当,地主降为自耕农,自耕农降为贫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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