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和30年代,当红铜和铜钱严重缺乏的时期,就特别有如此政策。第二项政策包括改善铜钱流通的尝试,也包括维护和确定铜钱和银两的流通范围的尝试。例如,在铜钱流通有限的时期,就象1657年那样,清政府规定百分之三十的地丁钱粮可以用铜钱支付。1844年,在类似的情况下,政府作出了这样的决定:在征收地丁、盐税、关税和各种杂税方面都应该多使用一定比例的铜钱。同时,为了给征收铜钱提供适当的出处,还决定在地方或中央政府机构支出的时候,用大比例的铜钱支付。这样,政府希望通过这种官方的铜钱出纳办法使铜钱的信用提高,也能使铜钱的有限流通得到改善。然而,事实上地方官吏们经常谢绝接收铜钱,或者只是在他们自己规定的有利可图的兑换率的情况下接收铜钱。此外,铜钱在政府财政出入中受到限制的另外的原因是只有银两才适于从地方到中央行政部门的长途运输。
通过钱局新铸制钱的发行来影响流通铜钱的数量。在铜钱价值高昂时,即市场兑换率偏低时,政府提高在军饷与薪俸内的铜钱比例;而在铜钱价值低时,政府就减少铜钱的支付比例。因为地区性的铜钱供应情况的差异,有时政府用船从铜钱充足的地区把铜钱运往不足的地区。除了北京宝泉局和宝源局的铸钱以外,西南钱局的铸钱,特别是云南钱局的铸钱,在18世纪30年代被运到其他的省份,以影响这些省份的铜钱供给。这种船运铜钱的主要动机当然是希望增加额外的公共收益,但很快情况就变得十分明朗:昂贵的运输费用使得这些希望都破灭了。
在关键的18世纪30年代,一项进一步增加流通铜钱数量的政策则是把在官库储存的铜钱迅速地放回到流通中。这类储存铜钱主要来源于政府销售米、豆类和小麦所得的收入。这类措施不仅局限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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