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谋生业,分期归还,不取利息”,其章程如下:
试办北京外右四区借本处章程
借本处为贫民借本营生而设,拟先筹集基金(铜元)一千千,合京钱一万吊,就外右四区界内试办,俟办有成效,逐渐推广;
借户所借钱数,暂分铜元一千、两千、三千,即合京钱十吊、二十吊、三十吊三等,分号编次,按期收放,不取分文利息;
借钱之人,须有家有保,先期到本处挂号,将姓名、住址、生业,及保人姓名、住址、生业,说明注簿,候查属实,方准借与。若游荡*,不习正务,或以抵债及业不需本者,一概不借;
保人须系开设铺户之人,并于查户时,声明完全负责。若系为人帮伙及住家者,概不准保;
借户还本,无论钱数多少,皆限五十日,分十期偿清,如借铜元一千者,每日应还铜元二枚,既每期应缴铜元十枚,合京钱一吊,由借户自行送处,余依此类推;
每旬以一二六七日为借户挂号日期,以三四八九日为查户日期,逢五十为收款放款日期,定于午前收款,午后放款,不得迟延搀违,日期暂从旧历;
借户须出立借据一纸,上列保人姓名,加盖铺户水印,画押存查,随由本处给于手折一扣,分书期限,折面将借户姓名,及编列字号,分别书明,以后随折缴本;
借钱多寡,须察看所营生大小为是,惟第一次借款,至多以铜元二千,即京钱二十吊为限;
逢期缴本并不错误者,期满准再续借,如逾期不缴,或欠缴至三四期者,即向原保追还原本;
处内经营费用,另行筹集,不得动支基金;
借本处暂设外城输入胡同普慈工厂内。
附志外右四区界址:东至果子巷贾家胡同,折西南堂子胡同、三官庙、工善堂,至城脚,南至城墙,西至城墙,北至广安门大街。
(1918年10月21日至22日《爱国白话报》)
写到此处,笔者不禁想到不久前,有关城市为了鼓励下岗待业职工自谋生路再就业,而拟定的关于职工欲自行经营,政府可向每人提供万元贷款为本金的措施。作为回族人,笔者当然无意用清末民初回族兴业扶贫的这个“设借本处”的作法与今的政府行为攀比。但是,事实却表明,早在本世纪初的第一个年代里,我们的先人为了本民族的兴业扶贫事业,就已经这样做了。尤其必须指出的是,那时的回族,就不等不靠,在没有“政府行为”的情况下,完全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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