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4期。
[4] 何炳棣的精辟结论是,丁额“不是人口总数,也不是户数,更不是纳税的成年男子总数,而只是个纳税单位(的数额)”。何炳棣的书当初还很难找(葛剑雄的中译本是上海古籍出版社在1989年才出版的),在80年代中期,我们也只是请人节译了一部分。参见该书第二章。
[5] 明代规定“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明史·食货志》),清沿明制,规定“民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增注”,(《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九),统计十六至六十岁的成年男子。
[6] 见《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九。
[7] 康熙三十三年贵州巡抚阎兴邦秦疏,民国《贵州通志》卷十八《前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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