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如顺治“十四年州县官编审户口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纪录,至康熙二年复定州县增丁二千名以上者,督抚布政司及道府俱准纪录”,顺治十七年“以户口消长课州县吏殿最”,又康熙“二十六年编审缺额人丁,令该抚陆续招徕,于下次查编补足”。这一制度直至康熙“五十六年以续增人丁既不加赋,将增丁之州县官停其议叙”,才告终止。见《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九。
[40] 《三鱼堂外集》卷之一《时务条陈六款》。按:所谓五年,是指下一次编审的时间。
[41] 《福惠全书》卷之九《编审部·编审余论》。
[42] 如邱家穗说,“而其登耗之大数,率不敢越乎前人所以上之籍”(《丁役议》,《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显然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43] 见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之一《奏疏》,张玉书《张文贞公集》卷之七《纪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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