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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世纪的中国农业生产和农民

时间:2007-3-10 10:58:30  来源:不详
        国家政策上的改变,对于促进雇工的发展也起着有利的作用。首先是在法律地位上,  雇工、特别是短工,与雇主一般都是“同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在身份是属于同等,即“凡人”。“凡人”是相对“雇工人”而言的。“雇工人”的法律地位虽高于奴仆, 但与雇主(家长)间存在主仆名分,仍不平等。在“乾隆刑科题本”中看到的有关雇主和雇工发生命案档案,政府对雇工绝人多数是以“凡人”论处的。雇主和雇工问平等关系的出现,拓展了短工市场的范围,使得一些自耕农或佃农,也可利用劳作的间隙,临时“待雇求食”,劳动者的队伍扩大了。其次,政府实行“摊丁入地”的赋税改革和取消人丁编审后,对农民流动的控制大大放松了,许多在本乡本土无法获得生计的贫苦农民,亦可通过外出选择更多的机会,  求雇的地域大大地开阔了。大批身份平等、求雇自由的农业雇工的出现,在农业生产关系中无疑是增加了一些新的因素,对于促巡农业生产的发展、活跃农村经济,无疑是很有益处的。

         农业雇工,从原则上说应指那些没有自己的土地、或没有其它生产资料,专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那些人。实际情况远比这要复杂,特别是临时短工队伍中,有不少贫苦自耕农和佃农参与其间,类似半自耕农半雇工和半佃农半雇工的情况。说到农业雇工的人数,这比佃农和自耕农更难匡估,如果排除临时参与雇佣的自耕农和佃农,比较单纯的农业雇工,大概超不过全部农业人口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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