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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为法家背了多少黑锅:法家思想的反思(图)

时间:2010-1-21 11:43:30  来源:凤凰网
而今世为尤甚。其说以为自汉以降,抑夺民权,使人君纵恣者,皆商鞅法家之说为之倡。呜呼!是惑于淫说也甚矣。”章太炎为商鞅等法家人物正名,肯定他们的历史功绩,并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必须批判人治,像先秦法家那样“专以法律为治”。梁启超把先秦法家的主流思想形容为“法治主义”,并把它与“术治主义”和“势治主义”区分。梁启超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惟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自今以往,实我国法系一大革新时代也”。胡适对法家的评价有些特殊:一方面对“法家”这个名称提出质疑,因为在先秦时期并无所谓“法家”;另一方面,胡适指出,盛行于战国中后期的、一般被称为“法家”的思想,性质类似于西方所谓的法理学或法治的学说。他强调法家深受儒家、墨家和道家的影响,所以“当时所谓'法家'其实只是古代思想的第一次折衷混合。……当日的法治运动正是古代思想调和折衷的结果。”胡适特别指出,法家所主张的主要不是“刑”而是作为客观标准的“法”,他又强调成文法的公布的进步意义和法家思想中的平等主义。

    胡适以后,不少学者采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认为法家思想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建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具有进步和革新的意义。台湾学者戴东雄则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要求出发,指出“法家之法治学说,对于法的平等性与安定性,提倡甚力”,中国继受近代欧陆法,并非“毫无历史的背景和理论上的渊源”,甚至“应归功于法家之法律成文化的法律观”。戴氏更认为,“尽管中国法家与西洋的法实证主义,起源于不同的历史环境与文化背景;但二者皆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和相同的学说”。

    但是,并非所有近现代的论者都对古代法家思想传统表示同情、肯定或愿意放弃历代以来累积的否定评价。例如,著名法学家梅仲协就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评论说:“我国二千余年来,政治之所以未纳正轨者,揆其原因,半误于儒家,半惑于韩非。”他认为韩非“本不知法律为何物,而妄以法治为名而行其人治之实,'惨礉少恩','而终不免以人为殉',致使吾国上下,即在近几十年来,对于法治的概念,还是弄不清楚,以为民主国家所励行的法治制度,便是韩非所主张的一套严刑峻法,残民以逞的法治”。此外,当代著名思想家余英时也严厉批评法家思想的“反智论”,包括其思想专制、愚民政策和对于知识与学问的排斥。

    从上面可以看到,如何理解和评价我国古代的法家思想及其当代意义,确是一个具争议性的课题。在下面,让我们从两个角度去看法家思想传统:首先是它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在哪些方面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我们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世界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简单来说,我们要理清的,便是在现代语境里古代法家思想传统的精华和糟粕、正面和负面。

    二、古代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1)法的客观性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之所悬命也”;“法者,天下之程序也,万事之仪表也”。《慎子》说:“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商君书》说:“法者,国之权衡也”;“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韩非子》进一步指出,法不单是行为的标准,更是纠正不当行为的一种建设性的力量:“椎鍜者,所以平不夷也。榜檠者,所以矫不直也。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


    (2)法的强制性法家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在法家眼中,赏罚是法的实施的必要和有效的工具,这个观点乃建基于法家的类似近代功利主义哲学的人性观。《管子》说:“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弗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商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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