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儒家为法家背了多少黑锅:法家思想的反思(图) |
 |
时间:2010-1-21 11:43:30 来源:凤凰网
|
|
|
比喻为镜子或度量衡:“故镜执清而无事,美恶从而比焉。衡执正而无事,轻重从而载焉。夫摇镜则不得为明,摇衡则不得为正,法之谓也。”他批评申不害在韩国制定新法时,没有废除原来的“故法”,造成“故新相反,前后相悖”的问题,证明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法家反对法律频频变更,但并不是主张法应毋顾社会变化一成不变,而是主张“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
(11)法不应溯及既往如果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引导人们作出应作的行为和阻吓人们作出不应作的行为,那么赋予法律溯及力便是值得质疑的。法家对此早有所认识。《管子》说:“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罪及之,则是上妄诛也”。
(12)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法家主张“信赏必罚”,强调必须保证如有人作出了法律规定应予奖赏的行为,他一定真的得到规定的奖赏;如有人作出了法律规定应予惩罚的行为,他一定真的得到规定的惩罚。这样便能取信于民,法律指导人民行为的功能才能发挥。用现代的话语来说,这便是要求法律的操作和执行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人们可以清楚预见到他们或别人的行为的﹙由法制的运作而产生的﹚实际后果。《管子》主张:“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使“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如果“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废,有功而不能赏,有罪而不能诛,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商君书》指出:“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韩非子》曾讲过两个故事,旨在说明使人民相信犯法者必受惩罚是多么重要。一个故事说,“董阏于为赵上地守。行石邑山中,见深涧,峭如墙,深百仞。因问其旁乡左右曰:'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曰:'婴儿盲聋狂悖之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牛马犬彘,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董阏于喟然太息曰:'吾能治矣。使吾法之无赦,犹入之必死也,则人莫之敢犯也,何为不治?”另外,韩非子又借卫嗣君愿意以一个名叫左氏的城池与魏国交换一名逃犯的故事表达了他的主张:“法不立而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而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三、法家思想传统的负面因素(1)重刑政策法家主张使用重刑,不单是对重罪予以重刑,而且要“轻罪重罚”以收阻吓作用,杀一儆百。《商君书》说:“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
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重哉?此不察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
从被处罚者的角度看,轻罪重罚,意味者他受到的处罚是与其犯罪严重程度不相称的、超过其罪有应得的,因此是不公平的。即使旁观者也会对这样的被处罚者寄予同情。法家的重刑政策是为统治者的方便和所谓国家整体利益服务的,不惜牺牲个人的权益,这是与现代人权思想背道而驰的。
(2)愚民政策为了有效统治、富国强兵的需要,法家不惜实行愚民政策,否定人民的个性、创造力和自由思想。《商君书》说;”民愚则易治也“;”圣人之治也,多禁以止能,任力以穷诈“;”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韩非子》说:“民智之不可用也,犹婴儿之心也。”正如梁启超所指出,这样的思维,等于把人民﹙相对于统治者而言﹚视为劣等人种:
谓治者具有高等人格,被治者具有劣等人格。殊不知良政治之实现,乃在全人类各个人格之交感共动互发而骈进。故治者同时即被治者,被治者同时即治者。而慈母婴儿,实非确喻也。此中消息,惟儒家能窥见,而法家则失之远矣。
(3)压制议论为了把法的权威绝对化和为法的实施提供最大的保证,法家主张压制民间关于法律的议论,这便是所谓“法而不议”。《管子》说:“令虽出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系于民者也”,因此主张“(对法令)作议者尽诛”。《商君书》说:“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