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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为法家背了多少黑锅:法家思想的反思(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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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21 11:43:30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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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圣人之治以致此乎。'彭蒙在侧,越次而答曰:'圣法之治以致此,非圣人之治也。'宋子曰:'圣人与圣法所以异?'彭蒙曰:'子之乱名甚矣。圣人者,自己出也。圣法者,自理出也。理出于己,己非理也。己能出理,理非己也。故圣人之治,独治者也;圣法之治,则无不治矣。
在批判“人治”的同时,法家又指出“仁政”的不可恃,并认为忠孝仁爱等伦理观念不适用于统治者与人民的关系。《商君书》说:“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治主无忠臣,慈父无孝子。欲无善言,皆以法相司也。”《韩非子》里以下一段话更是令人不寒而栗的:
今上下之接,无父子之泽。……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于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
因此,《韩非子》认为:“今学者之说人主也,皆去求利之心,出相爱之道,是求人主之过于父母之亲也”;“明主之治国也,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故法之为道,前苦而后乐;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8)法应公布、清晰、易明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春秋时代,刑律掌握在贵族手中,供他们任意运用,故有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传统。胡适指出:“须知中国古代的成文的公布的法令,是经过了许多反对,方才渐渐发生的。”台湾学者张伟仁指出,春秋时郑国的子产把刑书铸在铜鼎上并把它公开展示的意义,在于向人民保证法律定将贯彻执行,其运作将有高度的可预见性,再不会被官员恣意运用。当时晋国的叔向却写信给子产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后来晋国的范宣子也把刑书铸在鼎上,孔子评论说:“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由此可见成文法的公布在当时是争议的。
法家认为,法的目的在于调控国人的行为。如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使国人清楚明白法律对他们的要求。所以法律不单要公布,而且要写得清晰和易于明白,并要设立把法律知识普及化的机制。《商君书》说:“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故圣人立,天下而无死刑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关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化,《商君书》描述出这样的一种制度:“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从这里可以看到,商鞅认为当人民掌握法律知识后,不但人民会懂得守法,连官员也会受到制约,不敢对人民作出违法的行为;这确是法家对法律的公开性的意义的难得睿见。
《韩非子》对于法的公开性则有以下的经典论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故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
(9)法的可遵守性如上所述,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控、导引人们的行为,但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做的事是他们根本没有可能做到的、属他们能力范围以外的,那么这条法律便是注定失败的了。法家对此有一定的认识。《管子》指出立法时须“量民力”,“毋强不能”:“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令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事败”。因此,统治者不能贪得无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统治者应“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韩非子》也有类似见解:“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10)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讯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管子》说:“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措又移之,如是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韩非子》则指出:“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韩非又把法律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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