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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为法家背了多少黑锅:法家思想的反思(图)

时间:2010-1-21 11:43:30  来源:凤凰网
莫大使私不行”;“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他又说:“古者立天子而贵之者,非以利一人也。……立天子以为天下也,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也,非立国以为君也;立官长以为官也,非立官以为长也。”他甚至主张臣下“以死守法”和“守职”,而不是忠于君主个人。至于君主,他要求“大君任法而弗躬为,则事断于法矣。”(6)法的平等适用法家提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主张,是与原有的“别亲疏,殊贵贱”、“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秩序针锋相对的;在礼治秩序里,贵族享有各种特权。正如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主张针对的是当时贵族﹙以至教会﹚的特权,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中的法律平等适用的概念,也有其作为巩固王权、对抗贵族的政治斗争中的武器的意义。

    虽然如此,但正如资产级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样,法家关于法律与平等的思想作为思想本身,仍有其超越其时代的政治斗争的意义和价值。

    就法的平等适用来说,法家文献中有不少精辟的论述。《商君书》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这里谈的是刑罚的平等适用,甚至不考虑个人的特殊情况,从人道的立场来看,显然是过于极端的。

    《韩非子》则指出,法的不平等适用令人产生不满:“上古之传言,《春秋》所记,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而法令之所以备,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贱。是以其民绝望,无所告诉。”因此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7)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代表法家先驱人物管仲和齐国法家的思想的《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管子》讨论到君主与法的关系:“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为人臣者援私以为公”;“凡私之所起,必生于主”;“天不为一物枉其时,明君圣人亦不为一物枉其法”;“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管子》甚至提到“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梁启超评论道:“就此点论,可谓与近代所谓君主立宪政体者精神一致”。


    《商君书》也认为君主应受到法的制约:“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故人君者,不可不慎己也”;“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韩非子》在这方面也有类似的见解,反对“释法行私”,又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舜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法治”是与“人治”以至法家所谓的“心治”或“身治”相对的。法家在推崇法治的同时,对人治思想提出了批判,指出按照统治者个人的意志或裁量权来统治是不妥当的,而贤明的统治者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例如《慎子》说:“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夺予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是同功而殊赏,同罪而殊罚也。怨之所由生也。”《商君书》则指出:“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不以法论知能贤不肖者推尧,而世不尽为尧。是故先王知自议誉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韩非子》也指出,像尧舜这样的圣王是罕有的,而“以法治国”却是中等才能的统治者成功治国之道:“且夫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道法万全,智能多失。夫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明主使民饰于道之故,故夫而有功。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关于人治和法治问题,战国末年法家人物尹文也有精辟的分析:

    田子读书,曰:'尧时太平。'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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