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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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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4-28 10:19: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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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普通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对公众开放时,采取活体喂养方式的;
(二)以观赏、赌博等为目的利用野生动物进行搏斗;
(三)以拔牙、拔甲等残酷方式限制或者剥夺野生动物自然生活习性的;
(四)动物的捕获或者猎杀方法和装置不符合人道标准的;
(五)动物园或者动物表演单位以饥饿等虐待的方式对待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处于饥饿、疾病、痛苦或者伤害之中时,经营者自己无法救助而未及时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救助的;
(六)其他违反人道对待野生动物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宠物动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屠宰、销售的区域内屠宰犬、猫或者运输、销售犬、猫及其制品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对违反实验动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动物受到虐待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许可开展实验动物养殖、运输、贸易、实验的;
(二)违反动物实验替代要求的;
(三)动物实验、教学可能导致实验动物剧烈疼痛,未使用麻醉剂、无痛方法或者其他免除动物疼痛、痛苦、忧伤或者持续伤害的方法实施的;
(四)对同一实验动物进行多次或者重复实验的;
(五)其他违反人道对待实验动物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对违反表演、竞技、特殊工作动物等反虐待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以宣传或者鼓励动物虐待为目的在传播虐待动物的图书、影像、图片、录音的;
(二)纵容游客、公众惊吓、伤害动物,或者把活体动物作为靶子,纵容游客用枪支、弓箭、棍棒等捕杀、调戏、伤害动物的;
(三)以观赏或者经营为目的将活体动物当众投食给食肉类动物,造成被投喂动物惊吓、恐慌、伤害和死亡的;
(四)以观赏、拍照为目的以伤害的方式改变动物的面貌的;
(五)以虐待动物的方式拍摄动物影像或者获得录音的;
(六)其他违反人道对待表演、竞技、特殊工作动物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条(对违反动物运输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动物运输限制、禁止规定的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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