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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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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4-28 10:19: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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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审批或者不依法行使许可职责的;
(二)不按照法律规定接受检举和揭发的;
(三)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救助职责或者强制收容职责的;
(四)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免疫职责,使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的;
(五)以残忍的方式或者在未成年人面前扑杀、宰杀动物的;
(六)其他应当承担行政处分责任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虐待动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及其衍生物,贩卖从活体动物上摘取的器官,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或者以宣传、鼓励虐待动物为目的传播虐待动物的图片、影像或者声音,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遗弃动物,数量较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威胁公共安全等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动物赌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在动物疫病控制工作中不作区分,扑杀已经防疫的动物,或者采用非人道的方式扑杀动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屠宰的区域内屠宰犬、猫,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屠宰前对活体动物注水、胶水等物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生效与立法协调)
本法于 年 月 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后,之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动物保护和管理法律,以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有关饲养动物侵权的规定,应当与本法的规定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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