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教这事、教宗指出两个问题 (1)「可惜,多次发生了司铎及信友们,未被相应地知会其主教得以合法化的事宜。」(2)「有些主教本人没有明显作出已获得合法身份的表示。」,所以圣父叮嘱 (1)「必须在短期内公开其已合法的主教身份。」(2)「不断地表现出与伯多禄继承人完全共融的明显行为。」
【所以教宗的信裡并没有矛盾,矛盾的是有些被认可或被批淮的主教,他们一方面得到圣父慷慨的恩赐被接纳于圣统的共融之中,但另一方面却没有把这事实生活出来。事实上,一个口口声声支持独立自办教会的主教怎能算是与圣座共融呢?】
8.12
教宗当然也不能遗漏提出在中国也有另一些主教,他们「既未经教宗授命、且直至今日尚未提出申请、或已申请而尚未获得合法身份而受了祝圣。如果能确定他们是由有效身份的主教,按天主教祝圣主教的礼规进行祝圣,其祝圣是属非法,然却是有效的。」他们「不合法地行使其职务,其举行之圣事是有效的。」教宗希望他们「在满全需要的条件后,也能与伯多禄的继承人及全体天主教主教共融。」
8.13;8.14
在这第八段的末端教宗介绍「主教团」在教会内是什么,同时也解释为何「地上团体」所谓的主教团不能被承认为正式的「主教团:因为团内有几位不合法主教,它又不包括那些在『地下』的合法主教。」
【事实上:所谓「主教团」根本不存在。所有地上主教当然被列在主教团名单上,但除非政府召集,主教们从来不能开会,在政府召开的会议裡当然是政府施发命令。事实是,一位平信徒,爱国会副主席之一,利用主教团的名义控制教会。
为对地上团体有一个完整的认识我们一定也要提一下:在主教团及爱国会之上另有一个机构称为「天主教全国代表大会」,是教会最高机构,职权是通过或修订爱国会及主教团的章程及选举爱国会及主教团的首长和其他职员。这全国代表大会的成员包括所有主教、多位司铎、修女及信友代表(代表如何选出无从而知),但会议是在上述平信徒的领导下举行,且有一大群政府官员坐在台上几乎担任大会主礼。】
9.主教的任命
这肯定是「圣座与政府关系中最敏感的......议题(之一)。」
9.1
教宗「瞭解政府当局关注那些将发挥地方天主教会团体领导和牧人重要作用、并在社会中发挥影响的人选」,但同时清楚肯定「圣座也特别关注主教的任命,因为教宗任命主教,是教会合一和圣统制共融的保障」。为证明非法祝圣主教是多么严重的事,教宗再提圣教法典1382,按此条例如此祝圣主教者及被祝圣者均受自科绝罚。
9.2;9.3
教宗特别强调:当他在这事上「行使他的最高神权:这权力及其行使是纯宗教性的,并不是不适当地干预国家内部事务。」「国际公约也阐明为某一宗教团体任命牧者,是充份行使宗教自由权的一个构成因素。」
9.3
圣父肯定了这权利后,也作出下列妥协的声明:「鉴于在中国的教会最近一段时间的特殊经历,我希望同政府就主教人选和任命主教的公开,以及地方政权承认新主教必要的民事效应等问题,达成协议。」
9.4
其实,最重要的是必须拣择适当的人选来担任主教之职,主教该是「堪当、深受教友尊重和爱戴的司铎,该是信仰生活的典范,拥有一定的牧灵经验,由此,他们才能更胜任教会牧者的繁重责任。」在此也提及「可以与邻近教区主教合作找出适当人选。」以下部份是关于「牧灵生活的指南」
10.圣事,教区、堂区的管理
在这段裡讨论问题有 (a) 主教的执权范围及神职人员的隶属 (b) 共祭及参与圣祭 (c) 领受有效圣事的权利 (d) 在教区及堂区内推进共融和合作的架构(e) 教会财产的登记 (f) 推进共融。
10.1;10.2;10.3
(a) 主教的职权范围和神职人员的隶属
「管理个别教会的每位主教、只对託付给他的那一部份天主子民,而非对其他教会或整个教会,行使其司牧权。」
「每位圣职人员必须隶属一个地方教会......,并须在与其教区主教共融中执行其职务。仅在有正当理由时,并须经所属和前往服务教区的两位主教事先协议下,一名圣职人员才能在另一教区执行其职务。」
【因为有所谓地上团体和地下团体的存在,这些规矩实行起来比较複杂。如果在一个教区裡没有地下主教,就算地上主教已合法,地下团体的教友们怎么能得到照顾?按法律教廷有权专为地下教会任命一位辅理主教,或一位主教代表或一位地下团体负责人。如果以为不便作这类任命,那末当然祇可由邻区地下主教派神父照顾这些地下教友。该地下主教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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