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知会地上合法主教他对地下团体作出的措施。如果地上主教一定要地下神职人员加入地上的架构,而这些架构还受不合法机构的控制、那倒不太合理了。】
10.4
(b) 共祭及参与圣祭
为能共祭的「条件:就是该宣认同一信仰,并与教宗及普世教会保持圣统制的共融。因此,与教宗共融的主教及司铎共祭是合法的,即使他们是政府认可或是与国家建立的、与教会的架构无关的机构保持关系,只要这种认可和关系没有违背不可背弃的信仰和教会共融的原则。」
【这裡有人会质疑:「即使」后面所说的「认可和关系」与「只要」后面所说的「不背弃原则」能同时成立吗?我们可按在8.11 已解释的回答:客观说有矛盾,是一种妥协。但教宗假设在有关人士的内心、没有认同这客观的矛盾。当然,如果这主观的保留确实不存在,那末共祭成了问题。怎么可以同一位主教共祭,就算他是获批合法的,但口口声声说支持独立自办教会呢?】
10.5
「教友们,不必犹疑去参加由与伯多禄继承人完全共融,而政权又认可的主教或神父主持的圣祭或其他圣事。」【原则如上,也就是说祇有面对「明显不符合圣统共融的行为」时,教友才不得不犹疑。】
10.6
c) 领受有效圣事的权利
既然,如果条件成立,「那些没有教宗任命被祝圣的主教,......他们所接受之祝圣虽不合法、但却有效。同理,他们所祝圣的司铎,以及这些主教和司铎所举行的圣事都是有效的。」
「信友如果有严重不便而无法参加与教宗共融的主教和司铎主持的感恩圣祭和其他圣事,为了灵性需要,他们也可转向尚未与教宗共融者。」
【这个权利是在教会传统裡一直肯定的。在那八十年代教廷所发出的「八条」内也早已公佈。可惜,那时有些地下的兄弟不太相信。现在教宗的信向大家澄清了这一点。
但还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需要澄清:
- 这些有效的圣事、信友有权利领受,但不是一定应该领受。如果有人以为他暂时牺牲领圣事也能恒守信德,而且如果去领的话、反而间接支持了非法的架构,他可以放弃从非法神职手中领受圣事的权利。
- 如果信友决定要这样领受圣事,也并不等于他一定要参加地上的架构,因为这些架构还是不正常的。记得:这封信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的细节。】
10.7
d) 教区内帮助推进共融和合作的架构
......就是「主教公署、司铎谘议及参议会、牧灵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
10.8
堂区内帮助推进共融和合作的架构
......就是「有堂区牧灵及财务委员会。」
【这些架构早已在教会内存在,而且真正能推进共融及共负责任。但在国内「地上」教会内常有危险,这些架构也受政府控制,甚至利用。】
10.9
e) 教会财产的登记
这裡叮嘱大家这登记该「以教区或堂区的名义,总不可用私人的名义」。【但教区和堂区不常是财团法人,那末就有问题了,这规矩暂时不能执行,但提醒大家这个正常的做法才是理想也有用】
10.10
f) 这一段的结论是:(一切问题)「彻底解决的办法是在于推动共融。然而,达到共融所需的精力则要到那源泉即基督那裡去汲取。」
【不论处境如何,谁也不能阻碍在堂区内、在「地下」或「地上」的团体内、在教区内、在普世教会内推进共融,因为基础是耶稣基督。】
11.教省
教廷申明关于处理划分教省教区问题、乐意「同中国主教们、......也同政府磋商,在一个坦诚且建设性的对话中去解决。」
12.天主教团体
12.1
在这一节裡教宗说他「倍感欣慰」,因为见到「各处教区和堂区团体在基督信仰生活、见证信仰和牧灵事业中展示出极其活跃的生机,深刻认识到自己是普世教会中活生生的一员,在信仰和生活上同全球所有的教友团体保持了共融。他们心中清楚明白什么叫做『天主教友』。而教宗期望正是由这颗天主教友的心,才能产生不论在各自的团体内、还是与其他团体的来往中,展示和实践精神上的共融、谅解和宽恕的努力。」他深信「基督的圣神今日将帮助全体天主教友在合一内成长,一如祂在教难的日子裡,帮助了团体保持信仰的生机一样。」
12.2
在这一节裡教宗却也说:不幸的是「你们国家天主教会中的一些人士,尚未能获淮以有形可见的方式,完全地善度和表达他们属于教会的某些方面、他们与教宗的圣统制的共融。因为,一般情况下他们无法与圣座和在其他各国的天主教团体自由接触。....
<< 上一页 [11] [12] [13] [1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