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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之夭夭”,灼灼其华——由《诗集传》和《雅歌评注》谈起

时间:2011-11-1 12:01:21  来源:不详
情:新郎和新娘的爱要胜过父母和子女的爱。此爱除了爱不寻求原因和结果,此爱就是享有爱,而不是任何其他。我爱是因为我爱,是为了我能够爱。爱是伟大的,但是有等级,新娘在爱的巅峰。孩子们也爱,但是他们有继承遗产的目的。爱将是可疑的、虚弱的、不纯[注: 语出:《逸周书·大开武》:“德不纯,民乃失常。”《史记·孝文本纪》:“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 胡采 《序<在和平的日子里>》:“比如说,]洁的,如果爱人之人似乎是为了得到好处才爱人。爱是新娘惟一的兴趣,新娘就是爱,她因为爱而成为她,而新郎就是爱。没有人能够分享这份爱,即使是子女也不能。由这些言论,我们可以想见贝尔纳对当时流行的封建政治婚姻[注: 政治婚姻,男女双方为了某一方或某一方所属的集团的政治利益而结婚,多指没有感情(爱情)基础,因单方或双方利益驱使下结成的婚姻。]的负面看法。美国学者大卫·赫利希就倾向于认为,修道文学里面涉及婚姻的描写与修士们自己修道前的家庭生活体验有密切关系,也反过来影响现实生活。

 

    中世纪修士由《雅歌》引伸出的婚姻家庭伦理与朱熹由《诗经》发展出的说教有所不同。在法律和道德上,中古欧洲没有中国古代[注: 中国古代 中国古代中国古代是指先秦至1840年鸦片战争的历史-zhongguogudai]的“七出”规定,像“无子”、“有恶疾”这两条恰恰是西方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离弃妻子的情况。那么中世纪西方妇女的真实地位又如何呢?美国学者大卫·赫利希的《中世纪家庭》(David Herlihy, Medieval Households, 1985)包括一些很有趣的研究,实际上很突出地展示了中西古代家庭观念的差异。在中世纪早期,西方社会的婚姻状况有两大问题,即近亲通婚和社会上层实际上的一夫多妻制(一男多女应该是更准确的表述,因为有关的妇女大多没有妻子的名分),而其后果则是统治阶级对女性的垄断性占有。由于部落习惯和罗马法的残存,中世纪一开始甚至允许离婚,对近亲结婚也没有很严格的限制。赫利希注意到,尽管教会始终推行一夫一妻制,无论是有权势的男子还是依附他们的妇女都接受一男多女的性关系。赫利希以墨洛温王朝的国王洛塔尔为例,他的王后请他为自己的妹妹寻找一个有权势的丈夫,结果国王在见到这位美女以后自己动心了,与王后说,我发现谁也不如我,我已经把她娶为妻子了。赫利希的看法是,如果对近亲通婚严格禁止,洛塔尔就好事难成了。这一观点后来被赫利希推演成一个独特见解,我们姑且称之为“赫利希命题”。

 

    不仅西方的国王终究没有达到后宫佳丽三千的处境,整个西方社会在中世纪都经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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