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性平等的社会变革。赫利希指出,8世纪以后,经过前面几个世纪的训导和立法,道德神学和教会法对婚姻有了更加系统的规定,对不同性别、阶级和地区实行同一的性道德(而不是多个标准),甚至奴隶和罪犯的婚姻家庭权利也得到认可,对乱伦、近亲通婚和一男多女制度进行极严格的禁止。血亲、姻亲和教父教母所连带的任何近亲关系的成员都不得通婚。其中最严格的表述是,“所有可以辨认的”血亲、姻亲和教父教母亲属关系都在禁止近亲结婚的适用范围之内。这些规范的结果是上流社会的妇女不得不向下流动,下层妇女通过做妾和做情妇改善社会经济[注: 简介我们把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及其转化机制确定为社会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包含着前后相关的两个问题,一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范畴是怎么来的;二是这样思考的依据是什么。]地位的意向得到抑制,少数统治者[注: 统治者 tong zhi zhe 〖the ruler〗 所谓统治者,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他统治的领域具备一个国家的性质,他在同时和后世均被广泛认可。]独占美貌女子的企图不能再轻易实现。女性这种更加公平的分配,赫利希甚至提出,是一个社会稳定的因素,对中世纪早期曾经流行的强奸、抢劫和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有很大的抑制。修道文学里面温柔细腻体贴忠诚的爱情议论,如休和贝尔纳的作品所展示的,不仅对整个社会的爱情和婚姻态度起到教育和塑造的作用,而且是与教会大力推行一夫一妻制度的努力及其结果相匹配的。
“内无怨女,外无旷夫。”孟子是欣赏这种局面的,所以他对齐宣王[注: 齐宣王 (?~公元前301年) 田辟疆,公元前320年继齐威王为田氏齐国第五代国君。公元前314年,燕国发生内乱,他乘机发兵干涉。]说,“王如好色,与百姓同之。”朱熹在注解《桃夭》时说,“文王之化,自家而国,男女以正,婚姻以时。”百姓家庭生活的繁盛显然被看作是国家兴旺发达的条件之一。后世的儒家学者和宋代理学家重视家庭,但是没有对一男多女制度提出系统批评,对女性的不平等分布似乎是认可的。如果我们在这里展开并假想地延伸“赫利希命题”到中国古代社会,情况就与西方大不一样。周良霄先生在《皇帝与皇权》一书里怒斥后宫制度,谈及晋武帝[注: 晋武帝(公元236-290年),名司马炎字世安。司马懿孙、司马昭的长子。逼迫曹奂禅位,建立晋朝,为西晋开国皇帝。 晋武帝生活十分荒淫,晋宫内宫女万人以上,并造成社会风气荒淫奢侈,有“王恺,石崇斗富”。]诏选公卿以下女备六宫:有蔽匿者以不敬论罪。晋武帝自己主选,中者以绛纱系臂。公卿之女为三夫人[注: 三夫人 帝王妃嫔。《礼记?昏仪》谓天子除后外有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晋武帝始依此说,规定以贵嫔、夫人、贵人为三夫人,位皇后下。]、九嫔;二千石[注: 二千石,汉官秩,又为郡守(太守)的通称。-erqianshi]、将校女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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