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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对蒙藏地区的治理模式及其特点

时间:2012-3-6 9:30:16  来源:不详
>    1.清朝在与蒙藏地区政治互动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和平互动的模式,武力只是一种重要的辅助手段。清朝中央政府在与蒙藏民族的政治互动过程中,尽可能采用以和平手段为主的政治互动模式。在可以打又可以谈的情况下,明智地选择以和平手段解决问题,尽量减少武力的使用。因此,清朝中央政府与蒙藏民族互动关系沿着合理路径的演进,是其灵活运用和平手段解决复杂问题的成功范例。

 

    2.“因俗而治”,针对蒙藏各地区的不同情况,采取完全不同的政治模式。清朝与蒙藏民族的互动模式并不固定,而是随着民族地区对中央政府的态度与情势而变化。清朝统治者在形成适时的民族互动策略的基础上,能够正视民族之间的差别、发展的不平衡及各民族内部发展不一致等因素,对蒙藏地区不同民族实行了各不相同的治理模式;对同一民族的不同支系也实行了不同的策略;对藏传佛教也采取了灵活的管理方法,如在尊崇黄教高僧的同时,也对喇嘛进行严格的管束等。这就避免了盲目采取“一刀切”的现象,在不同民族地区“各得其治”的基础上,实现了国家高度的政治统一和社会的长期稳定,达到了“各得其所”的效果。

 

    3.清朝在与蒙藏地区的互动中,建立了直接有效的管理机构和管辖秩序,较好地实现了预期的治理目标。清朝在与蒙藏地区的互动中,在中央设置专管蒙藏等民族事务的管理机构——理藩院[注: 理藩院是清朝统治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1631年,漠南东部以科尔沁为首的蒙古诸部,先后归顺了清朝。同年七月,皇太极设立六部,即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在边疆地区,又根据各地区和各民族的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类型的行政管理体制。如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新疆地区根据民族分布情况实行多种制度:汉族聚居区实行郡县制[注: 中国古代继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junxianzhi];维吾尔族聚居区实行伯克制;游牧的哈萨克、蒙古诸部及哈密、吐鲁番维吾尔人实行札萨克[注: 术语概述 札萨克,蒙古语“执政官”的意思,是一种清朝时的主要对蒙古族和满族人授予的军事、政治官职爵位。其等级以次为汗、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均由朝廷册封,受当地办事大臣或参赞大臣节制。]制;西藏地区实行由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共同掌管的噶厦地方政府行政管理制度;在甘、青、川、滇藏区实行郡县制下的土司制或“改土归流[注: 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即为改土归流。也就是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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