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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革制度塑造的社会:唯利是图毫无羞耻(图)

时间:2009-9-17 13:36:42  来源:南方网
子位高金多也。’”人之势利而无廉耻,以及小人得志后的丑态,于此叔嫂二人身上,真可谓毕现无遗。李斯曾经说过:“诟莫大于卑贱,而悲莫甚于穷困。久处卑贱之位、困苦之地,非世而恶利,自讬于无为,此非士之情也。”这样的自白,反映的是战国策士荣与耻的普遍变态,是毫无操守可言的一群。张仪、苏秦,皆此类也。

    再如李斯,因为秦王嬴政欣赏韩非,他就为赢政设计,在韩非出使秦国时,把韩非留在秦国。李斯与韩非同为法家,又都是荀卿的学生。李斯知道自己不如韩非,非常妒忌韩非的才能,担心有一日,韩非的地位会超过自己。所以,当他一旦发现秦王并不信任韩非时,就向秦王进谗言,把韩非投入监牢,又抢在秦王悔悟之前,将韩非毒死狱中。为了一己之荣华富贵,可以完全不择手段。李斯就是这样一个奸险小人。对于秦最终统一中国,毫无疑问,李斯可谓贡献巨大;但他决不是秦朝的忠臣。他后来不惜与赵高勾结,矫诏以胡亥为帝,杀害扶苏和蒙恬,就是明证。秦朝的短命,虽有许多制度上的原因可寻,李斯也罪责难逃。然而,时代的风气如此;李斯也只不过是此风气中之人物。

    造成无耻的原因

    战国的风气,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制度原因造成的全社会的“免而无耻”。司马迁说:“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即法令是用来保证制度的实行的,而制度本身的好坏则不在法令。其言下之意:如果以法令为标准来设立制度,而以刑罚来保证法令的实施,就是本末倒置了。

    盖自春秋战国以来,各国制度的制定,总是以贯彻君王法令为宗旨,往往只是单方面地适合统治者的要求,故不得不以重赏和重罚维系之。就此而言,孔子所批评的“导之以政,齐之以刑”,与所赞扬的“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的确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制度控制方式。前者虽然容易在短期内奏效,但国家政令的贯彻实行,如果仅能仰仗予富予贫、予贵予贱以及施用严刑峻法的权力,人民的守法就只能是出于恐惧和贪欲,所以就会是“免而无耻”的。

    与之相反,如果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其制度的精神在于“德”,而且有一套符合“礼”的制度、习惯和道德准则,人民自会有廉耻之心而由衷向善,“有耻且格”就是题中之义。而商鞅变法,无非是把在六国都实行过的政令用之于秦国;秦国的制度就是根据这些法令的要求而变更的。毫无疑问,秦国之能迅速于战国七雄之中崛起,正由于商鞅的“导之以政,齐之以刑”,而秦国从此也成为了一个人民“免而无耻”的“虎狼之国”,较东方六国更有过之而无不及。至于商鞅的为人为政的人格与风格,无不是六国“贵诈力贱仁义”及其“无耻”的风气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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