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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子女顶替就业制度的形成及废除

时间:2009-12-1 11:10:39  来源:不详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辑

职工退休、退职,子女顶替参加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一项行之有年的劳动就业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子女顶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化。这种制度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促进就业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根本上说,它并不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有效办法。80年代末期,随着劳动就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公平、竞争、择优就业观念的深入人心,这一历史性的就业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子女顶替,又称接班顶替,是指父母退休、退职后,由其子女办理手续,顶替空下来的名额,进入父母原工作单位上班。这种方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尤其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当时几乎人人耳熟能详的社会现象。虽然顶替制度在当时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市场化,这种制度显然是不合时宜的。随着劳动就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公平、竞争、择优就业观念的深入人心,80年代末期,这一历史性的就业制度退出历史舞台。然而,近年来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尤其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失业群体日益扩大。在这种形势下,当前社会上又出现了恢复父母退休、子女顶替就业的呼声参见《迅速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几个简单办法》中华网论坛2008年12月31日。该文认为办法之一,就是“在最近五年期限内,重新沿用过去的‘父母离退休后可由子女顶替’的政策笼络住暂时在家失业人员的不满情绪,因能够因此稳定当前在职工人的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

子女顶替制度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劳动就业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子女顶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化。然而目前史学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甚少。这一制度究竟在什么样的背景下缘起并演变为在全国干部、职工中大规模实行?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它又如何被废除而退出历史舞台?目前形势下这种制度能否再度恢复实施?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对这一制度的来龙去脉作了初步梳理,并尝试对以上问题作出较准确的回答。

一、子女顶替就业制度的形成

子女顶替就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在新中国劳动制度建立的过程中逐步确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最早对子女顶替问题作出规定的是劳动保险的有关文件。1953年1月26日政务院劳动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该草案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这项规定中的子女顶替就业,只适用于因公死亡或因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这是当时党和国家关心职工生活,加强对职工的社会保障而规定的一项劳动福利措施。

允许职工退休后招收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是1956年1月14日劳动部发出的《关于年老体衰职工以其子女代替工作问题复轻工业部的函》中首次提出的。针对解放前遗留的轻工企业年老职工较多的实际情况,为鼓励年老体衰或常年有病不能坚持正常生产的工人退休,劳动部同意这些企业劳动力不足,按规定手续经批准从社会招用工人和职员时,可适当吸收退休后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的子女参加工作;对一些年老体弱已够退休养老条件的职工的子女,确实符合企业需要条件,又在当地城市中有户口者,可以顶替工作。但不宜形成一种制度刘嘉林、毛凤华等编著《中国劳动制度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2页。。可见,这是仅在轻工行业中实行的一项特殊招工政策和权宜性的照顾措施,一般只是在招工中给予适当照顾,职工退休、子女顶替还没有形成制度。

1956年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大量增员,以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招收的职工大大突破当年的劳动力发展计划(原计划1956年增加职工84万人,实际增加815万人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第8页。),也超过了1957年国民经济计划劳动力的需要量。这样,中央强调“今后要有计划地安排劳动就业,精简机构人员”。1957年9月中共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劳动就业和精简机构问题的意见中,提出要贯彻执行退休制度和新学徒制度,“为着鼓励年老职工退休,可以采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收他们的子女就业的办法”《中共中央转发周恩来同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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