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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子女顶替就业制度的形成及废除

时间:2009-12-1 11:10:39  来源:不详
八届三中全会上关于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问题的报告》(1957年10月24日)。。到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中央决定实行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要求压缩城镇人口,大量精减职工,减少商品粮供应。根据中央指示,我国从1961年至1963年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精减职工的工作。在这一工作中,职工退休、子女顶替参加工作作为鼓励城市中老、弱、残职工退休的一种政策全面实施,并逐渐作为一种就业制度确立、延续下来。

在精减职工工作中,中央一再强调要妥善安置各单位都存在的大量老、弱、残职工。1962年2月,中共中央在一项关于精减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各单位的老、弱、残人员,合乎退休条件又自愿退休的,可以退休回家;有些可以调做轻便工作或者参加本单位的农业生产;一些不能作上述处理的,暂列编外,仍归本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安置。中央责成内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统一安置编外的老、弱、残人员的办法《中央关于一九六二年上半年继续减少城镇人口七百万人的决定》(1962年2月14日)。。为了鼓励老、弱、残职工退休,中共中央提出了允许子女顶替工作的办法。10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规定在今后城市减少职工工作中,“年老退休的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允许子女顶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1962年10月6日)。。

根据中央精神,1963年3月,劳动部、内务部、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关于安置和处理暂列编外的老、弱、残职工的意见》,以允许子女顶替就业的办法解决老、弱、残职工退休、退职的后顾之忧。《意见》指出:“原来久居城市的老、弱、残职工,如果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原单位可以在编制定员人数以内,吸收他们合乎条件的、居住城市的子女参加工作(矿山井下工人和森林采伐工人的子女,不论居住城市或者农村,在定员以内都可以吸收),动员本人退休、退职。以上办法,不适用于继续留编制以内的老、弱、残职工。”4月1日,国务院批转了这一意见,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进行试点。《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内务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安置和处理暂列编外的老、弱、残职工的意见》(1963年4月1日)。中央还要求各地至迟在年底以前“将试点中的问题和意见,报告上述三个部门(指劳动部、内务部、全国总工会),以便对原来所提的办法进行修改,正式下达执行”《中央批转中央精简小组关于精减任务完成情况和结束精减工作的意见的报告》(1963年7月31日)。。

在精减城市职工工作中,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残职工的安置处理,是一项关系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各地的试点工作证明,实行职工退休、子女顶替政策,既能够使企业职工以新换老、以强换弱,有利于生产;又能够使职工的子女得到妥善安排,使退休职工的生活较有保障,有利于减少安置处理工作上的阻力。为此,中央决定放宽子女顶替的条件。

1964年3月,综合一年来的试点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下发劳动部、内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报告》,确定放宽老、弱、残职工退休、退职以后子女顶替工作的条件。首先,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做退休、退职处理的老、弱、残职工,不论暂列编外与否,凡是他们家居城镇合乎条件的子女和其他赡养亲属,都可以顶替;其次,矿山井下工人、林业采伐工人、地质勘探工人、盐场工人和其他能够迁回农村居住的职工,在退休、退职以后,他们家居农村的合乎条件的子女和其他赡养亲属,也可以顶替。而且,无论定员是否已满,都可以进行顶替,但是由于顶替而超过定员时,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应当按照劳动计划统筹安排,将多余的职工调剂到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去,以免浪费劳动力《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内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报告》(1964年3月29日)。。这一文件确定了这一时期老、弱、残职工退休、退职以后子女顶替政策的基本精神。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子女顶替就业政策的实施范围还扩大到了“生活困难”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规定: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或请长假后,一般不宜由其子女顶替工作,“但其中个别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仿照职工办法,允许其子女顶替”《劳动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或请长假后可否由子女顶替工作的意见》(1963年2月9日)。。这样,职工退休、子女顶替作为一种制度在全国普遍实施,成为当时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大多数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而且退休、退职被污蔑为“半截子革命”,结果造成一大批已具备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得不到妥善安置。正常的退休、退职工作被中止,子女顶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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