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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之争与蒋介石软禁胡汉民事件

时间:2010-2-21 10:34:54  来源:不详
民之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宪政时期适用于全国实行约法六年之后,其特征为制定宪法,由国民公举大总统,公举议员,组织国会,一切国事,均依宪法而行。此后,孙中山对他的"三阶段论"做过多次说明,其大原则虽始终如一,但也出现了某些相异或模糊之处。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参议院迅速制定了相当于宪法的《临时约法》,它规定了前此中国从未出现过的一系列民主原则。但是,曾几何时,即被袁世凯和北洋军阀扔进了字纸篓。孙中山多次发起护法运动,都一无所成,其旗号反而为曹锟、吴佩孚辈所利用。这种情况,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社会源远流长的封建传统和当时社会中强大的封建势力。但是,晚年的孙中山总结经验,却认为其原因在于人民没有经过必要的训练,"未经军政、训政两期,而即入于宪政",他说:"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之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他甚至说:"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这一时期,他接受苏俄经验,强调"以党治国"。1924年1月,孙中山起草《建国大纲》时,仅云:"(训政时期)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没有出现"约法"二字。这就为后来滋生论争留下了缝隙。

1928年6月,蒋介石、冯玉祥、阎锡山等人所率领的国民革命军和平占领北京和天津,奉系军阀退出关外。同年8月,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称军事告终,训政开始。会议决议,遵照孙中山"遗教",迅速起草并颁布约法。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胡汉民、孙科提出的《训政纲领》。该纲领规定:训政期间,以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国民大会行使政权;平日则将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中的政治会议指导国民政府施行重大国务。同日,通过胡汉民等提出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其正副院长均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这样,国民党就提出了一个完整的以一党专政为特征的政治体制。胡汉民的《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将这一点表述得很清楚,很坦率:"一切权力皆由党集中,由党发施。"次年的有关决议甚至说:"中国国民党独负全责。"1929年3月13日,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胡汉民在开幕词中声称:"总理给我们的遗教,关于党的,关于政的,已非常完全,而且事实上都已条理毕具。我们只要去奉行,只要摸着纲领,遵循着做,不要在总理所给的遗教之外,自己再有什么创作。"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会议"确定总理所著《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和《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这样,孙中山思想就被凝固化、绝对化、法律化,而不能允许有任何发展和匡正。会议并就此作出说明,声称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当时就"不惬总理本意",所以后来总理即"不复以约法为言",这就明确否定了训政时期有制定"约法"的必要,也否定了二届五中全会的决议。

胡汉民、蒋介石等推行的"党治"受到了民族资产阶级、自由知识分子和国民党内的非主流派以及部分地方实力派的反对。

早在1928年8月,上海48个商业团体就曾组织请愿团,要求国民党中央"颁布约法"。1929年5月,胡适发表《人权与约法》,批评当时中国社会严重缺乏人权的现象: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招牌,就可以任意侮辱其身体,剥夺其自由,宰制其财产;无论什么书报,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就可以禁止。他要求制定宪法,或训政时期约法,用以"规定政府的权限"和"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的保障。"7月20日,胡适进一步发表《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孙中山手拟的《建国大纲》提出疑问。该文认为,民国13年(1924年)的孙中山"简直是完全取消他以前所主张的约法之治"。该文由此进一步地批评孙中山"根本不信任中国人民的参政能力",其言论中有"根本性大错误"。文称:"民国十几年的政治失败,不是骤行宪政之过,乃是始终不曾实行宪政之过;不是不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遽行宪政,乃是始终不曾脱离扰乱时期之过。"胡适明确地要求迅速制定宪法。他说:"我们不相信无宪法可以训政;无宪法的训政只是专制。"胡适的呼吁受到他的朋友罗隆基、马君武、张元济等人的支持。罗隆基称:"人权破产是中国目前不可掩盖的事实。"他尖锐地提出:"明火打劫的强盗,执枪杀人的绑匪",其"蹂躏人权"的危害,"远不如某个人,某家庭,或某团体霸占了政府的地位,打着政府的招牌,同时不受任何法律的拘束的可怕"。同年12月,胡适将他自己和朋友们的文章编辑为《人权论集》。胡适、罗隆基等人的批评锋芒直指国民党的"党治",在当时的思想界掀起了要求民主、人权和法治的波澜。继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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