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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之争与蒋介石软禁胡汉民事件

时间:2010-2-21 10:34:54  来源:不详
对于政制之应单纯简捷者,必使之复杂纷纠,以致一切政治皆东牵西制,不能运用自如。""必欲以五院院长牵制行政,且皆欲以立法院主张是从,而以立法院为国民政府之重心。"(四)立法院搁置《邮政储金法》。1930年,行政院交通部曾将《邮政储金法》交立法院审议,但胡汉民认为,邮政储金关系国家财政的周转和挹注,因此持审慎态度,该案始终未获通过。对此,蒋介石指责说:"行政院要案,有搁置一年之久不得通过者。"(五)立法院对《中日关税协定》提出质疑。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即推行"改订新约"运动,企图修改鸦片战争以来列强陆续加在中国身上的不平等条约。其内容之一是改订关税条约,实现关税自主。但是,南京国民政府的这一正当要求却遭到了日本政府的蛮横拒绝。经过艰难谈判,直到1930年5月,日本才在列强中最后一个与中方签署协定。中方承诺每年从海关税收中提取500万元,用以偿还北洋政府向日方的借款,同时允诺三年内不提高日本对中国出口的主要货物的关税率;日本则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由于让步较大,立法院提出质问,蒋介石当时在前方,命人询问胡汉民:"军情紧急,胡先生这样干,是不是想推翻政府?"胡对来人答称:"签订法律案,不经立法院认可,是违法"。

他指责主持谈判的外交部长王正廷"昏聩糊涂,擅签协定",建议撤职查办。对此,蒋介石指责为"反对外交,妨碍税法"。(六)胡汉民反对以官职为手段拉拢东北将领。1930年,为了动员张学良出兵攻打"扩大会议"诸人,蒋介石曾于当年6月提名以张为陆海空军副司令。中原大战结束后,蒋介石又准备简拔张的部属为国府委员及部长,对胡表示:"要与汉卿合作,非这样办不可。"但胡立即驳蒋说:"不应该用这种拉拢凑合的卑劣手段","国家的名器也不应该这么滥给人","在中央的意义之下,对于国内的任何个人,都谈不到什么合作"。对此,蒋介石指责为"阻碍和平,破坏统一"。《致胡函》称:"统一告成,东北竭诚拥护中央,我中央正宜开诚相与,示以大公,使各省心悦诚服,怀德知威","乃先生褊狭怀疑,必曰东北无诚意,严防固拒,屏诸化外,凡有提议东北之人与东北之事者,先生必从中阻挠,竭力反对。推先生之意,若必欲使中央失信于东北,引起东北对中央之恶感,使中央原定之和平政策不能实现,军政不能统一,党国永无安宁之日,诚不知先生是何居心也?"(七)反对蒋介石提出的"赦免军事、政治犯"的方案。胡汉民认为,蒋的方案过于宽大,在制定《政治犯大赦条例》时没有完全采纳其意见。对此,蒋介石指责说:"其对于赦免政治、军事犯亦多不赞成,今《大赦条例》与余江电条例相左甚多,以胡同志要主张如此,故中央同志亦无所异议。"蒋介石对胡汉民的指责尚多,如"任意破坏财政",包庇援引廖仲恺案的嫌疑分子,引用许崇智,接济曾计划谋害蒋介石的陈群、温建纲等。或无事实,或非事实,本文不拟一一列举。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蒋胡之间逐渐积累了若干矛盾,涉及许多方面。但是,在各项矛盾中,胡对蒋的批评和牵制则是招致蒋不满的主要原因。直到1934年,蒋还在日记中恨恨地写道:"五院制乃总统集权制之下,方得实行。否则未得五权分立之效,而必起五院斗争之端;未得五权互助相成之效,而反生五院牵制纠纷之病。胡汉民不明此理,专以私心自用,竟至党国衰败而无法建立健全之中央,其肉岂足食乎!"蒋是个独裁主义者,追求、神往的是大权在握、个人专断的"总统集权制",岂能容得别人的批评、牵制和反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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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软禁胡汉民事件的影响

软禁胡汉民的当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全体到蒋宅赴宴,得知胡汉民的"罪状"后,相顾失色,"皆噤不作一言"。蒋称:"诸同志既认展堂举动不对,应即请其辞职。"他提议于明日召集中常会,推举林森继任立法院长,邵元冲继任国民政府委员兼立法院副院长。诸人仍不敢开口。蒋称:"诸同志既一致同意,明日即照此办吧!"陈立夫依仗他和蒋多年的密切关系,客散后拉着叶楚伧去见蒋,叶仍然一句话不说,陈也不敢提出相反意见,只劝蒋"就此罢手,千万不要走极端","再予监禁是不妥的"。但蒋一不做,二不休,盛气表示:"已经做了,就没有办法再掩饰了。"3月2日,蒋介石在国民政府纪念周报告,"面带怒容",指责胡汉民"在中央未有具体决议以前,徒凭个人见解,发为国民会议不当议及约法之言论"。蒋报告后,国民党中央随即召开临时常务会议,通过蒋介石、戴季陶、于右任、蔡元培、孙科等12人提议,决定召集国民会议,"排除一切困难与谬见",确立约法,推吴稚晖、王宠惠等11人为约法起草委员。会议同时通过决议,声称"胡汉民同志因积劳多病","不足膺重要繁剧之任",辞去本兼各职。据孙科回忆,会议情况是:"半句钟之久,无一发言,后蒋作默认,糊涂通过"。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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