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乙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中的这些明文规定,就本质来说还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注: 宗法制概述 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朝的事情。]度,巩固家长制度之下的夫权。但是我们也同时看到了积极和开放的一面,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无论是在之前的朝代[注: 【中国】 朝代:指整个王朝,也朝代讲时:指整个王朝,也指某一个皇帝的一代。 朝代 熟记口令 (1) 夏商周秦西东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隋唐五代又十国 辽宋夏金元明清 (2) 夏商]还是在后来的朝代,其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此外,唐朝也不鼓励妇女守寡,在丈夫死后把大把的青春和岁月交给篱笆和狗,半辈子过着“星星还是那颗星星”的无聊日子。《唐律》中对于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我们来看几个数据:唐代所生的公主中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就有23人,三嫁者也有4人。上有天堂,下有李唐,估计生活在唐朝的广大妇女同胞们一定会这么说。在男人失去提出离婚的专利权的唐朝,女人第一次有了对婚姻说不的权利,第一次可以和丈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次可以昂首挺胸对别人说自己要离婚,于是乎离婚率一下子高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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