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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市易法真相:国家强制剥夺国民财产

时间:2013-10-17 10:24:48  来源:不详

核心提示:市易务官大多是从被称为“兼并之家”的大商人中召募的,一旦大权在手,强迫客商低价卖给市易务,再转手高价强卖给行铺户,对他们来说是驾轻就熟的勾当。

本文摘自:《中国社会经济[注: 简介我们把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及其转化机制确定为社会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包含着前后相关的两个问题,一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范畴是怎么来的;二是这样思考的依据是什么。]史研究》2007年第2期,作者:魏天安,原题:《宋代市易法的经营模式》

市易法是宋神宗[注: 宋神宗,英宗长子,谥号体元显道法古立宪帝德王功英文烈武钦仁圣孝皇帝,英宗赵曙长子。嘉佑八年(1063)受封光国公;后又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受封淮阳郡王;治平元年(1064)进封颍王。]时期的一项重要立法。从熙宁三年(1070)陕西沿边设市易务,至熙宁五年正式推行市易法,制定的时间长,遇到的阻力大。同时,宋神宗对市易法产生怀疑动摇,令权三司使曾布调查市易务的违法行为,引发变法新党分裂和王安石罢相①。WWW.LSQn.CN

对市易法前人已有诸多研究成果,但多关注其官营商业的利弊、经营效果和新旧党争的问题,有的已涉及市易法中官营借贷业的作用,或市易法与政府购买的关系。本人也曾对市易法赊贷收息的实施状况作过研究②。在此,拟结合市易法基本条文,对其经营模式的内在矛盾再作研讨。

一、赢利方式——从放贷收息到高利贷

熙宁三年初,同管勾秦凤路经略机宜文字王韶言:“沿边州郡,惟秦风一路与西蕃诸国连接,蕃中物货四流而归于我者,岁不知几百千万,而商旅之利尽归民间。欲於本路置市易司,借官钱为本,稍笼商贾之利,即一岁之入亦不下一二十万贯。”于是令王韶提举秦州西路蕃部兼营田、市易。初置市易司于秦州(甘肃天水市),后将市易司移于沿边重镇古渭寨(甘肃陇西县),拨钱三十万贯作本。设置市易司前,“蕃商以行铺赊物货,多滞留耗失”,本地商户采用延期付款方式与蕃商交易,蕃商不能及时收回贷款,回买茶绢等汉货,双方交易受到限制,政府也未获交易之利。实施市易法后,“官为出钱市之,复令坐贾量出息,以赊价入官,蕃商既得早售,坐贾亦无所费,官又收息。”③蕃商可以及时收到货款,本地商户仍旧延期付款,双方贸易更为便捷,“既足以怀来蕃部,又可收其赢以佐军费”④。王韶市易法的基本方式是:蕃商物货,由市易务收买,随即将蕃货赊给本地商户,同时货款也转到本地商户名下。形式上是市易务出钱买蕃货,实质上是商户贷款购得蕃货。这样,市易务出钱,成为本地商户的债权方,本地商户“无所费”即赊得蕃货,官府则获“收息”之利。由于市易务充当汉蕃交易中间人,市易务除获取利息收益外,还收取交易费即牙钱。

熙宁四年,“置洮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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