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一运动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它的保守性乃至反动性,必然越来越失去广大国人的信任,愈发陷入严重的紊乱和窒碍状态,其本身的影响力度也随之削减。革命运动的主体是在野的反对派势力,他们或是在国内秘密活动,或是在清朝鞭长莫及的海外建立基地,在举义成功前,没有国家政权力量和行政系统的职能性保障,是为不利的一面。但这一运动顺乎时势,是当时最为进步的社会*运动,具有正义的号召力和吸引力,故声威越来越大。立宪运动的主体立宪派情况复杂而不稳定,譬如其成份上清朝官绅和在野党人混杂,阶级属性上带有一定的边缘模糊性(基本上可以认定属于资产阶级上层),分化始终比较剧烈,这使得其运动客体也相应带有复杂而不稳定的特点,但总的看来也是一股发展比较迅速的运动力量,不失为一颗颇有分量的*砝码。
从三者与其他社会运动的联系看,则显出在社会基础条件方面的等次不齐。除新政、立宪、革命三者外,当时还存在过其他多种社会运动,但它们或为时较短,或只发生于某一地区,或呈散发性而没有构成统一的大运动,并且它们一般都与上述三大运动存在着归属性联系。从中可以看出,是以革命运动的社会基础条件最优,不管是各种场次的反帝爱国运动,还是民众自发性的抗暴斗争,都与革命运动交互激荡,甚或直接连通。这是因为,在当时反帝救亡与反清倒清成为一种不可割裂的历史联系,而处在当时所有社会运动最高层次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最能体现这一历史联系。因而,在客观上,它就得到或直接或间接的最广泛的社会呼应。相比之下,立宪运动即在其次,新政运动则更形孤单。
“变事”、“变法”与“旧邦新造”的定位层次
新政、立宪与革命三种社会运动,分别体现为“变事”、“变法”和“旧邦新造”的*不同的定位层次。
所谓“变事”和“变法”,是维新派人士对洋务活动和维新变法差异的区分。“变事”,只取法西方国家的技艺和其他某些具体事项之谓也;“变法”,则是要切实进行*体制变革。从这个特定意义上说,清末新政运动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