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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地方自治运动及其对近代中国*发展的影响

时间:2007-3-9 16:36:59  来源:不详
呼吁,清政府决定实行一定程度的变革。于是,国内外出现了大量以宣传救亡和变革为主题的报刊。尤其是在1905年前后,受日俄战争的影响,舆论界出现了一股主张宪政和地方自治的热潮。在地方自治和宪政的声浪中,统治阶级中的部分开明人士也认识到实行宪政和地方自治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决定实行宪政,并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清政府实行宪政的姿态,在统治阶级中引发了一场议论宪政的热潮。清政府多数官僚认为,欲仿行宪政,应以实行地方自治为基础。正是这种国人共同的要求,使地方自治思想得以广泛传播,形成一股社会思潮,“于是地方自治之说,随为吾人视线之所集,而群谋之所同”(注:《地方自治政论》,《东方杂志》第1年,第9期。)。 

在全国上下实行地方自治的呼声中,清政府决定将地方自治作为筹备立宪的重要事项。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二月,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随即发布上谕,在全国推行地方自治。清末的地方自治分为两级,城镇乡级自治为下级自治,限五年内初具规模;府厅州县级自治为上级自治,限七年内一律成立。规定先行在城区进行自治实验,嗣后再推至乡镇。但因各地情形不一,也有变通办理者。 

为了推动地方自治运动的开展,清政府于宣统元年(1909)三月十六日颁布《自治研究所章程》,责令于各省省城及各府厅州县设立自治研究所,以“讲习自治章程,造就自治职员”。此外,还将“城镇乡应办自治各事,演为白话,刊布宣讲,以资劝导”(注: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47页。)。这就为地方自治做好了人员和思想的准备。次年,清政府又颁布《京师地方自治章程》及其选举章程、《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和《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使自治政策更趋完善。清政府地方自治政策的制定,使地方自治成为政府的一项基本国策,有力地推动了方兴未艾的地方自治运动,从而在全国出现了一股地方自治风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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