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晚清地方自治的特点
晚清的地方自治运动是在民主宪政思潮的影响下出现的。它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既体现了近代的民主特点,又反映了后发外生型国家现代化的特征。
(一)体现出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精神。其一,议员由选民自由选举,议决问题取决于多数,不失民主的精神。如议事会每季一次,允许旁听,“会议非有议员半数以上到会,不得议决”,“凡议事可否,以到会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凡关涉正副议长、议员及其亲属的事项,该员不得与议。董事会每月一次,“非董事会职员全数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不得议决”,议事会成员也到会,但无表决权,其他规定同议事会。此外,两会均采取合议制形式。众所周知,选举是衡量地方自治程度的重要指标,而“多数人通过”则是现代立法的基本原则。因此,这种民主、开放的会议形式,使晚清的地方自治具有较多的近代色彩。其二,议事会与董事会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体现了近代的分权原则。议事会是议决机关,董事会是行政机关,后者由前者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议事会于城镇董事会或乡董所定执行方法,视为逾越权限,或违背律例章程,或妨碍公益者,得声明缘由,止其执行”。如董事会或乡董不服,可移交上级公断。与之相应,“董事会于议事会议决事件,视为逾越权限,或违背律例章程,或妨碍公益者,得声明缘由,交议事会复议”。若议事会坚持不改,得移交上级公断。这种分权制衡的规定,可避免专权的流弊。其三,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议事会议员,使行政工作能得到议决机关的有力监督,加强了议事会的监督功能。此外,亲属不得同时担任议员或董事会成员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结党营私等腐败事件的产生。其四,规定“现任本地方官吏者”、“现充军人者”、“现充本地方巡警者”、“现为僧道及其他宗教师者”不得选举或被选举为自治职员,使地方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免受行政、军事和宗教力量的干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二)地方自治的深度不够,反映出历史的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选民资格的限制和选民等级的划分。选民有文化程度和财产(纳税)的限制。“不识文字者”不得为选民;居民内除素行公正、众望允孚者经议事会特别议决可为选民外,必须年纳正税或本地方公益捐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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