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项目通常由于没有提供实际的地方性参与而失败”(注:[美]奥斯特罗姆、菲尼、皮希特:《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0页。)。可见,地方自治与*发展是相互关联的。
第三,绅商力量的兴起与中央权力的衰微。中国长期实行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一切权力集中于政府各级官僚之手。清政府倡导和推行地方自治后,将大批的地方公共事务管理权甚至税收、司法、警务、市政管理、交涉涉外事件等权力下放民间,反映了专制权力的松动。作为民主制度的一种体现,“自治制度和专制制度根本不能相容”(注:《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05页。)。地方自治的发展必然对专制权力的扩张产生有力的制约。地方自治体现为地方分中央之权,中央放弃部分权力而由地方独立行使。清末新式绅商通过地方自治掌握了一些权力,社会影响大大增强,成为对政府权威的强有力的制衡力量,如“清末上海的地方自治机构,已经演变成实际的地方权力机关,绅商对自治机构的人事又拥有极大的自主权,可以说上海绅商已经成为上海*社会的重心”(注:李达嘉:《上海商人的*意识和*参与(1905-1911)》,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2期上册,第187页。)。地方自治团体就所有的时事议题进行讨论,自由地讨论高级官员的决策,通过公共会议和游行施加压力,这种情况的蔓延也影响到谘议局和资政院的活动(注:China in Revolution:The First Phase 1900-1913,Edited an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Mary Clabaugh Wright,Yale University Press,1968.p.28.)。这样,地方社会就加强了对政府决策和行为的监督与制约。但是,自科举制度被废除后,由于中央政府权力危机与合法性危机所导致的控制与整合能力的下降,“传统社会中开放的、与官僚构成利益共同体的地方精英,转换成无公共责任感、教育程度普遍下降、与官僚行政系统争夺地方资源控制权的土豪劣绅”(注:朱国斌:《近代中国地方自治重述与检讨》,参见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9页。)。加之,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以及传统地方社会的宗法特征,使新生的地方组织和社会自主领域具有很强的畸形性,具体表现为地方私人势力和*现象的发展。清政府也承认在地方自治机构选举中,公正廉明之士往往视为畏途,而劣监刁生运动投票得为职员及议员与董事者,转居多数。这样,国家退出一些公共领域,往往会被一些排斥公共利益的特殊集团所占据。地方自治运动正好为其对地方的控制提供了合法的渠道,使本已衰微的中央权威更加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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