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团体,互相保卫,专办本街公益之事为宗旨。”[①f]市民公社一般设有评议部、干事部、经济部、庶务部、文牍部、消防部等,分理各项事务。其中评议部、干事部较为重要,前者相当于立法机构,后者相当于行政机构。章程还规定公社职员实行选举制,以一年为任期。
以上说明,苏州市民公社是由城市商民自发组织,并依一定的民主程序集议办理地方公益事宜的自治团体,它与同期其他地区民办自治团体形式大体相同。但是,参与市民公社的人员构成状况如何,则是了解市民公社*属性的关键因素。
苏州市民公社大多规定年满25岁,居住本街区域内即可入社,俨然为一市民组织。其实,从市民公社的发起人和主要职员的社会成分来看,绝大多数都是在社会上较有影响的中上层商人。
据章开沅先生考察,在现存15个市民公社197名历届正副社长名单中,商人占169名,余28名是退职官吏、律师、小学校长、小农场主等。一些连任多届的老社长、老社董和老评议员,都是当年苏州有名的大商人,其余职员绝大多数也是商人[②f]。关于市民公社一般社员的情况,档案中缺乏完整的记载。但从观前大街市民公社1912年第四届社员选举人名单和职业仍可略知梗概。此届社员选举人共196名,其中注明店号者即有185名,所占比例高达95%[③f]。由此说明,苏州市民公社是由商人组成和领导的自治团体。
需要指出的是,苏州市民公社与上海总工程局和城自治公所不同,后者是领导整个上海地方自治活动的统一的自治团体,可与清朝地方官府直接发生关系;苏州市民公社则是分散的以街区为范围的自治组织,它们不能直接与地方官府发生关系,而必须有一个共同隶属的机构对其起领导和保护作用,这个机构便是苏州商会。从苏州商会档案中可看出,苏州先后成立的27个市民公社有26个经由商会呈报创办[④f]。此外,市民公社举行选举,一般都邀请商会派员监选,选举结果也呈报商会备案。市民公社遇有与地方官府交涉事项,大多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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