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政府在水路要冲和商品集散地,设置收税关口,对过往货物和船只,征收货物税和船料,所征税费称为关税。明代人对征收关税的关口,称为钞关,对征收竹木的关口,称为抽分局厂。清代前期人或称榷关,或称钞关,或称某某关,称谓各异,原无一定,本文统一将这些税口,称为税关。清代前期是中央集中财政,没有中央税与地方税之分,也没有中央关税与地方关税的区别。而实际上,除了中央政府设置的税关之外,各省也都设立多个税口,这类税口与中央政府设置的税关,不仅税款数量少,而且管理制度也颇有不同。为了研究关税制度的方便,有必要将各关进行分类。
对于中央关与地方关的划分,祁美琴已有研究,[①]祁文认为:“地方关与地方关税是两个概念,地方关是指其隶属关系与户关不同,而地方关税的来源,根据有关资料提供的信息,既有来自户关的税款,也有来自地方关的税款。”从财政税收的角度看,地方关征收的税款,就是地方关税,与行政属性是两回事。本文将征收中央关税的关口,简称为中央关,将征收地方关税的关口,简称为地方关。本文将对两类关的划分及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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