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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中央关与地方关

时间:2007-3-10 10:55:21  来源:不详
此数征解。从之。”【16】(卷189,P.431)尽管各省每年也要将所收税款数量上报中央,但税款归于该府杂赋项下奏报,留存布政司库,作为地方公费。嘉庆4年,甘肃嘉峪关新设玉税,“尽收尽解,按季解交肃州,解司报部。” 【12】(卷195,《户部·杂赋·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税》) “查得黔省各州县征收盐、杂二税,其正额银两每年入地丁项下奏销。所收税羡,系归入耗羡册内报销。久经按年办理在案。”【19】(A226-33,B127025~127032)

不过对地方关,清代人有自己的划分方法。清代前期商税包括关税、落地税和杂税,其中杂税在官方文献中是单独成章的,所以很明显的分离出来。“不随地丁者曰杂赋。杂赋有课(……),有租(……),有税(杂税有当税、有牙税、有契税,各省皆征之。其余或有或无,原编不一。其目有牛税、马税、驴骡税,有鈩税、有酒税、有坑税、有铁税、有茶税、有木筏税、有烟税、有靛税、有曲税、有石膏税。市集之地有落地税,皆随征随解,附于地丁奏销。至各关关税则监督奏销,不列于杂赋。)”【20】(卷18,《户部》)关税也被称为过税,落地税也被称为坐税。“查甘省税课,除牙帖等项外,有商畜二税,内有过税、坐税之分。过税系贩往别地货物,即纳过路之税。坐税系置买别地货物,到店发卖,即为落地税银。”【15】(卷27,征榷2,考5085)在康熙、雍正《大清会典》等官方文献中,落地税是附于杂赋项目之下的。例如:“福建共银三万四千八十四两九钱三分零,内闽安、竹崎、崇安、浦城、杉关等五关,并税课司额征银一万四千五百六十六两六钱零。”【3】(卷35,户部19,课程4,《杂赋》)雍正朝《大清会典》所记亦同。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关税项目中,有了较清楚地划分。“闽安关税二万三千三百六十五两有奇。(系落地税,地方官随时地酌收,无定例。)”【21】(卷47,《户部·关税上》)类似这样在括弧中加注释的情况,嘉庆、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则例》等官方文献,亦如此。“闽安关额银一万七千三百五十五两有奇。(系落地税,地方官随时地酌收,无例。)”【12】(卷188,《户部·关税》)所不同的是嘉庆、道光时的官方文献,在杂赋项下,单独列有落地税一目,由此将部分落地税与关税划分出来。康熙42年,山西“雁门、卧口二处税课,令太原府知府征收。俟一年满,将银两报部,作为定额。”【4】(卷53,户部31,课程5,《杂赋》) “直省征收落地税银,在府州县城内者,照例征收。其在乡镇村落者,全行禁革。”【23】(卷41,《关税·落地税银》)落地税、杂税都是由地方官征收。康熙21年“设成都府四门杂税。又设雅州府榷关,每年税银,俱系知府征收。”【13】(卷67,食货志6,《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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