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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中央关与地方关

时间:2007-3-10 10:55:21  来源:不详
二、在中央关与地方关之间变化的税关 

 

明代广西梧州、浔州两厂关延续到清代,据笔者掌握的资料,自顺治、康熙以来的官方文献都缺乏记载,可能是当时疆域没有完全归入清朝版图所。但是到雍正时,两厂征收的税变为落地税,被列入杂赋项下。雍正4年,“梧、浔二府税银,令该抚将实在征收之数,详悉确查,另委廉干能员监收。每月尽收尽解,一年之后,视收过税银,于旧定解额外,赢若干,据实定议具奏。其各省地方官落地税银,亦交与各该抚,除每年征收正额外,倘果有赢,尽数详报该抚,据实报部。”【4】(53,户部31,课程5,《杂赋》)乾隆时,“广西梧厂税六万三千八两有奇。(落地税,地方官随时地酌收,无定例。浔厂同。)”【21】(47,《户部·关税上》)但从乾隆32年广西巡抚宋邦绥的奏,将梧、浔两厂税与各府州县杂税,分别奏报的情况看,两厂还应该是与地方关不同的中央关。“粤西各府州县经征杂税,均按年征收截数至次年五月汇入地丁册内,具题奏销。惟梧浔二厂税银,不按年计算,而以次数造报,每隔一年之后,始行奏销。如乾隆三十二年三月造报之册,乃三十年之征税,非三十一年之税课也。溯其由来,缘雍正四于清查税银案内,接部咨,行令委员监收,即以接征月日为始,不论有闰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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