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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中央关与地方关

时间:2007-3-10 10:55:21  来源:不详
34,户部18,课程3,《关税》)雍正元年,上谕:“崇文门无地方官可交,仍差内务府官。”【4】(卷201,工部5,《抽分》)可见崇文门税关是中央关无疑。但从征管官员的职衔看,有督理与监督并存的情况。雍正7年,户部议复督理崇文门商税佛伦的题本称:“以上议定应增应减条款,行令该监督李延禧一并刊入则例,竖立木榜,晓谕商民。”[②]在这里,督理与监督不是同一人,督理的职衔显然比监督高,由督理题本。但督理与监督也不是长期并存。乾隆43年至51年,崇文门监督由步军统领和珅充任。到51年,和珅被授“文华殿大学士,诏以其管崇文门监督已阅八年,大学士不宜兼榷务。且锡宝劾其家人,未必不因此,遂罢其监督。”【5】(P.10754)但无论监督,还是督理,从管理形式上看,大权都是由中央政府掌握。由中央政府令督抚兼理的情况,在官方原始文献中,称地方官监收,或称兼管。“嗣后税务,交与地方官监收,则于钱粮地方,大有裨益。著议奏。遵旨议准,淮安等九关,俱交与巡抚委员兼理外,嗣后九江、浒墅、扬州、龙江、芜湖、太平、赣关、粤海、浙海九关,停遣官员,交与该抚令地方官兼管。” 【4】(卷201,工部5,《抽分》)祁文专节论述地方政府全面接管税关的提法,似乎不妥。因为交与地方官管理,与地方政府全面接管是不同的。其实,总督兼理也好,巡抚兼管也好,他们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管理权,他们是代替中央行使权力的。正如雍正所称,“督抚系封疆大吏,更当仰体朝廷归并之意,关政不得视为带理,漫不经心,误任属员,听其剥削。”【6】(卷16,P.269) “将关差并归巡抚兼管,以巡抚为封疆大吏,必能仰承德意,加惠商旅也。”“尔等受朕委任之重,……必期商民有益,方为称职。”【6】(卷26,P.399)。

再看税款支配权。这些税关征收的税款,仍然沿袭明代的规定,税官每日将税款,交本处关库收存。季满再委官,解交户部。【7】(顺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御史伊闢题本)康熙55年改定,“将交与巡抚监收之关税银两,俱令其岁底汇解。”【4】(卷52,户部30,课程4,《关税》)一般“每十日一次传布政司库官,当堂拆兑,封贮藩库”,【8】(第7册,P.1246)“照例按季解部。” 【4】(卷52,户部30,课程4,《关税》) “凡工关解饷,潘桃口、古北口、杀虎口岁入节慎库,余输户部。”【9】(卷75,《工部·关税》)雍正时还规定,正额解交户部、工部,盈余银“解交内库。”【10】(第2册,P.771)督抚没有独立支配税款的权力,如果本地使用,需另折奏请截留。“岁额之外,所有羡余,该抚奏闻起解。应赏给者,再行赏给。尔等会同户部、工部议奏。”【6】(卷2,P.52)芜湖、凤阳两关,盈余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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