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关与地方关的划分
根据现代经济学对财政税收的管理权,“某一种税收的征收权和收入支配权,由哪一级政府来行使,作为标准”,【1】(P.84)可以把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税是指由一国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其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的税种。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其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的税种。”“税种划分的原则,一般是把需要由全国统一管理、税源集中、收入较大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而把一些与地方经济联系比较紧密、税源比较分散的税种划
分为地方税。”【2】(P.306)从中可以看出,现代经济学中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的标准,一是征收管理权,归哪级政府行使。二是收入支配权,归哪级政府掌握。
如果用以上两个标准来判断,应该说,在康熙、雍正《大清会典》、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嘉庆、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则例》、《工部则例》等官方原始文献中,所列出的税关,绝大多数都属于中央关。清代是专制体制,财政大权集中于中央,关税征收与管理权,由中央政府掌握,主要体现在任命税官方面。管理税关的官员,或由中央政府委派专任监督征管;或由中央政府令督抚兼理,也就是由督抚派知府,或道员等官管理。由中央政府管理的税官职衔有三种,即监督、兼管、督理。一般来说,某一关在不同时期管理官员的职衔是不同的,但无论税官的级别高低,都不会影响该关的属性。例如:崇文门,康熙以前,归中央派员管理。康熙4年,“崇文门归治中”,即由顺天府兼理,但崇文门税关仍是中央关。康熙7年,恢复中央派员管理。【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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