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政编查馆和各省筹备宪政情形的奏报统计,在辛亥革命爆发之前,各省城镇乡议事会、董事会基本成立,府厅州县议事会、参事会大半建立,说明清政府筹办下的地方自治已在组织形式上完成了既定的任务。
在清政府筹办各级官办自治,力图控制地方自治领导权的同时,各地新式绅商也积极地参与地方自治活动,或是争取获得各级地方自治机关的自主权,或是创设新的地方自治组织,以维护自身权益。其中苏州的市民公社尤具典型意义。
苏州市民公社是清末地方自治运动中出现的一种较为特殊的自治形式,是苏州商民在清廷所颁自治章程范围之内,自发组织起来,参与地方事务,并且得到地方官府认可的一种城市商民自治团体。正如西欧早期的市民自治运动,苏州商民也把自己的城市共同体称为“公社”。
苏州的市民公社以成立于1909年的观前大街市民公社为发端。当年6月,苏州商务总会会董、怡和祥洋货店经理施莹,向苏州商务总会、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及府县衙门呈文,提出试办苏城观前大街市民公社。当时,清政府已颁发《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饬令地方官员督导施行,所以苏州商民的禀请得到地方官府的认可,准于先行试办。
观前大街市民公社的创办,具有某种示范作用,其他街道的商人也纷纷援例仿行。1910年7月,成立阊门外渡僧桥四隅市民公社。9月,设立金阊下塘东段市民公社。12月,养育巷、道前街商人也投票选举,公推职员,成立道养市民公社。由此可见,苏州市民公社是以街区为组织界限,并以街区命名的基层自治团体。
苏州市民公社虽属基层街区自治团体,但组织机构相当完备。各市民公社均订有比较详细的章程,而且不断修订补充,日臻完善。从其所订章程之中,约略可见市民公社的*属性。如观前大街市民公社所订的简章规定其宗旨为:“本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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