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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晚清新式绅商的公民意识与*参与

时间:2007-3-9 16:37:05  来源:不详
清朝政府既已决定加强对地方自治控制,就必然要在制度上和程序上加以规范,使之朝着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方向发展。1908年,宪政编查馆拟定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对地方自治的实施步骤作了统筹规划,说明推行地方自治已成为清廷预备立宪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是否实行地方自治,而在于怎样实行地方自治? 

清政府对于地方自治的政策取向,较为集中地体现在各级地方自治章程之中。1909年1月,清政府正式颁布由民政部拟定、宪政编查馆核议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④e],1910年2月又相继颁布《京师地方自治章程》[⑤e]和《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⑥e],地方自治制度初具规模。 

清末的各级地方自治制度,基本上是仿效日本的市制和町村制,其组织形式和选举程序等项内容带有近代地方自治的色彩。但是,清廷推行地方自治的核心精神,是各级地方自治机关均受政府监督,以自治辅佐官治。宪政编查馆于奏定《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时指出:“自治之事渊源于国权,国权所许,而自治之基乃立。由是而自治规约,不得抵牾国家之法律,由是而自治事宜,不得抗违官府之监督,故自治者,乃与官治并行不悖之事,绝非离官治而孤行不顾之词。”[⑦e]这就是说,自治不可触犯皇权,不可摆脱官治而自立。该项章程又明确规定,“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按照定章,由地方公选合格绅民,受地方官监督办理。”地方自治不仅应以辅佐官治为指归,而且要受政府的严格监督和控制。地方官员不仅可以随时检查监督其活动,甚至有申请督抚解散城镇乡议事会、城镇董事会及撤销自治职员之权。这就决定了清末地方自治难以摆脱官治的羁绊,也就难以实现完全意义的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地方自治。 

各级地方自治章程颁布后,地方自治制度开始划一,各省开始奉章筹办,地方自治活动由此进入第二阶段。此时的地方自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立地方自治筹办处,从事调查、选举事宜;2.开办自治研究所,培养、训练自治人才;3.建立地方自治公所,选举各级议事会、董事会等自治团体和自治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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