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办教育以及对外交涉事宜等,体现了上海绅商资产阶级对于地方政务的热心和积极的参与意识。
上海的地方自治,是由地方新式资产阶级绅商人士自发倡办,并经地方官府认可的社会*活动。资产阶级绅商不仅是地方自治的热心倡办者,而且在地方自治团体中居于中坚地位。“这样,他们就造成了地方*上一种势力”[①e],并通过总工程局设置的议参两会,行使官方允许范围内的一部分地方行政权力。这是上海新式绅商积极参与地方*、谋求社会进步的一种尝试,对于推动中国地方*革新和地方自治的发展起着典范作用。
至于天津地方自治的举办与上海举办自治的特点有所不同,天津自治是在清朝地方官府直接督导之下、地方官绅参与的产物,这与时任直隶总督的官僚立宪派袁世凯的支持不无关系。由于其具有浓厚的官办色彩,其意义与本文题旨相左,故不拟深入讨论。
1906年以后,在上海、天津率先举办自治的影响下,其他省区纷纷仿效。尤其是清廷迫于内外环境的压力颁布预备立宪上谕之后,又于1907年9月谕令民政部“妥拟自治章程,请旨饬下各省督抚,择地依次试办”[②e],各级官府相继依旨试办。据粗略统计,这一时期直接以研究并促进地方自治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约有30余个,筹办或试办地方自治的组织机构约有60余个(各省奉旨设立的自治总局不计)[③e]。
在清政府正式颁布各级自治章程之前,各地或由绅商自发倡办,或由官府督导推行,或由官绅协同举办,呈现一股兴办自治的热潮。但因缺乏统一部署,各地自立规约,名目不一,成效各异。对于这一新的社会动向,清政府曾饬令除直隶、天津可以照常办理外,其他地方应俟章程颁行后,再遵章办理。其目的在于防止社会的失控和离心倾向的增强,以便把地方自治纳入政府所敷设的轨道上来。
三、1909年以后地方自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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