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898年2月,系由湖南官绅仿照西方各国警察制度及天津、上海租界巡捕成例而设。设立警察制度原本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湖南保卫局的职能,也未超出近代巡警制度的范畴。但是,保卫局的设立,与一般巡警制度不同。保卫局章程申明,“此局名为保卫局,实为官、绅、商合办之局”,带有“绅议官办”的色彩。这种官民合办、参以绅权的做法,显然具有地方自治的精神。后来黄遵宪给梁启超信中也说:“警察一局,为万政万事根本。诚使官民合力,听民之筹费,许民之襄办,则地方自治之规模,隐寓于其中,而民智从此而开,民权亦从此而伸。”[②d]
戊戌时期的湖南南学会与保卫局是资产阶级维新派在中国最早进行的地方自治的尝试,体现了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官僚*的精神和积极的参政议政意识。尽管由于戊戌维新失败,湖南新政也随之取消,但却为清末地方*革新作了有益的探索。
继湖南之后,上海的地方自治也颇具典型意义。上海是近代中国最大的通商口岸之一,工商实业较为发达,士绅风气较早开通。20世纪初年,上海绅商感到“清廷大势岌岌,不复可有为”,“非仿文明各国地方自治之制,不足以图强”[③d]。日俄战争之后,上海绅商“惕于外权日张,主权浸落,道路不治,沟渠积污,爰议创设总工程局,整顿地方,以立自治之基础”[④d],并商请于苏淞太道袁树勋。袁氏对此甚表赞同,遂于1905年10月6日照会诸绅商,选定上海商务总会成员李钟珏为领袖总董;莫锡纶、郁怀智、曾铸、朱佩珍等4人为办事总董;姚文楠等32人为议事经董,由此组成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这是中国早期较具完备意义的地方自治团体。
总工程局的宗旨为“整顿地方一切之事,助官司之不及,兴民生之大利,分议事、办事两大纲,以立地方自治之基础。”[⑤d]总工程局分设议会和参事会两机关,系仿照西方自治制度,实行立法、行政两权分离,便于相互监督制衡。“议会为地方全体之代表,议决关于本局一切事件”。议会具有产法权和监督行政权,但同时又受监督于地方官府。参事会为执行机关,但对局内事务仍有建议权和呈请复议权[⑥d]。1905—1908年间,总工程局议参两会共提出、议决议案50余项,其中除少数议案关涉总工程局自身的章程议订和议董两会选举之外,绝大多数涉及财政税收、市政建设、社会救济、司法裁判、改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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