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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立宪派的 国民立宪 论

时间:2007-3-9 16:37:57  来源:不详
。值得注意的是,他们所提出的民权,不再仅是与君分享权力。他们说:“国民的立宪国家,以国体论则为民权国体,以政体论则为君主立宪政体,君主不负责任”(《论宪政与国会》,《牖报》第六号第31页。),实质是完全否定君权的。

  他们还认为,“国民的立宪”,必须由国民来推动,推动民选议院尽快建立的手段就是国民请愿运动。他们一定程度上已经看到,清政府的立宪是被迫的,因此“民选议院之设立,非有国民之活动足以胁迫政府必不可得”。他们总结日本民权运动的历史,认为“非请愿则非国民之活动”(《日本国民之国会运动》,《中国新报》第六号第77页。),因而发起了国会请愿运动。在国会请愿运动中,他们将国会与国民权利相联系,呼吁“国家者由人民集合而成,国家之强弱恒与人民之义务心为比例……未有人民不负责任而国家尚可立宪者也”《%《杨度集》,第490页。%》。他们号召,召开国会,“集合国民之心理”,以“捍御外侮,振纲纪固国本”(《请开国会之理由书》,《中国新报》第九号第163页。)。这些语言,具有很强的号召力。如《时报》报道汉口请愿同志会特别大会上,演说的中心内容就是:“吾民资格在争开国会,果能争开国会,则总有资格,吾民之资格在乎争不争”(《时报》庚戌十月十七日《汉口同志会近事片片录》。)。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赢得了人心,使国会请愿得以发展成较大声势的群众运动。“国民立宪”既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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