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清史稿》中记载的蝗灾,据统计,在清代的267年中,苏浙皖地区有蝗灾发生的年份共16年:(康熙朝7,雍正朝1,乾隆朝7,嘉庆朝1),平均16。6年发生一次,涉及的地区共40州县。《清实录》中,所记苏浙皖地区蝗灾发生的年份共17年(顺治1,康熙5,雍正0,乾隆6,嘉庆2,道光1,咸丰0,同治0,光绪2),平均15。7年发生一次,发生蝗灾的州县为114州县次。二者相比,不论蝗灾发生的年份次数,还是蝗灾发生的州县数,《清实录》的记载都较《清史稿》要详。
据研究,《清实录》是编纂《清史稿》时的重要史料来源,金梁(刊印〈清史稿〉的负责人之一)曾说:“其取材则以实录为主,兼采国史旧志及本传,而参以各种记载,与夫征访所得,务求传信,不尚文饰焉。”[2] 但和《清实录》核对,《清史稿》有关蝗灾的记载,显然比<清实录>要少许多,说明《清史稿》有关苏浙皖蝗灾的记载有不少疏漏。《清实录》的记载虽然比《清史稿》要多,但《清史稿》中有些关于苏浙皖蝗灾的记载,《清实录》中也是缺载的,例如,《清史稿》中苏浙皖地区的蝗灾在康熙时有7次,在雍正时有1次,而在《清实录》中康熙时为5次,雍正时缺载,说明《清实录》中收集的材料也不完全。其中咸丰朝两书都缺载,这更是一个令人不解的历史空白。
关于苏浙皖地区的蝗灾,除正史以外,所幸还有地方志的记载。方志是当地人记当地事,史实可信,也最全面。为此,作者查阅了该地区有蝗灾记载的198种方志:江苏(包括上海市)81种,浙江60种,安徽57种[3] ,发现其中有丰富的蝗灾记载,据统计,在清代的267年中,共有143年发生过蝗灾,平均不到二年(1.87年)就有一次蝗灾发生。说明苏浙皖地区的蝗灾,方志上的记载远较《清史稿》和《清实录》为详。灾害的频率也远较正史记载的为高。不过应该指出,本文统计的数字也并不十分完整和精确:一是因为有少数方志没有查到,二是因为所用以统计的一些方志,不少是在光绪以前编写的,就是在光绪时期的,也是在光绪中期以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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