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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政府关于外国教会在华持有武装政策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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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19:3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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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传教士的筑寨之请。但为防各地各国教会纷纷效尤,又表示要由河南地方官府出资代筑。1895年12月13日,由清政府出资修筑的南阳教会圩寨工程告竣。圩寨周围470丈,圩厚1至0.8丈不等,高1.2丈,合计耗资10210两白银,从豫省粮道库存盐斤加价项下提取(注:《教务教案档》第5辑,(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出版,第701页。)。又如1879年,法国天主教会斯蒂纳盖神父在陕西靖边县的小桥畔地方购地建立一个圣者受洗约翰教徒村。村子四周筑有良好的围墙,以作军事工事。“1895年,小桥畔村的传教会设施武装了起来。义和团拳民曾围攻该村达50天之久,后于圣米迦勒日撤走了。”(注:(法)沙百里:《中国基督徒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6页。)
通过以上案例可见,在1901年前,清政府在表面仍要禁止教会武装,但实际效果很差。这正验证了前引瞿同祖先生所言“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的名句。造成这种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教会和外国政府的抵制。禁教政策废弛后,清政府对教会的控制能力已急剧减弱,在真正禁止教会置办武器时往往因遭遇教会和外国政府的抵制而妥协退让,上述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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