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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政府关于外国教会在华持有武装政策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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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19:3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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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甫:《清末教案》第3册,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733页。)。1909年,清政府新成立的税务处给安徽等地督抚发文,要求从严控制教堂以自卫名义从海外购置枪弹。特别在海关提货程序上,“如实系教堂为保护之用,须有本教堂提单照会方准运往,否则视为禁品,一概扣留。”(注:《申报》1909年9月10日,第2张第3版。)1910年,税务处再次督促各地对上述方案务必“认真查核”,严格控制教会武装(注:《申报》1910年7月5日,第1张第3版。)。
三
综上所述,晚清政府对于教会武装采取了有限禁止政策。《大清律例》、1858年前的一批中外通商条约、《晓谕民教告示》、《续修增改各国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改订枪弹进口新章》等条约、法律、法规中的相关部分,分别按照基本政策或具体政策的不同层次,共同构成了晚清政府有限禁止教会武装政策的主要内容。造成这种政策的表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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