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期间,俄国继续插手中国内部事务,力求在中国中央政府与外蒙古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调停”。对此,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予以抵制;外蒙古王公亦极不满足于俄方的外蒙古“自治”方案。在此情况下,俄国重演其侵华故伎,首先胁迫外蒙古地方当局与之谈判,使其接受俄国方案,造成既成事实,然后强使中国中央政府承认。
1912年9月3日,俄国外交部指派驻华公使廓索维慈为全权代表,前往库伦与外蒙古当局单独订约,以条约形式将俄国觊觎外蒙古的新成果及外蒙古“自治”从法律上巩固下来。同年11月3日,在俄国挟持下,外蒙古当局与俄国签订了《俄蒙协约》和《商务专条》。(注:《国际条约大全》第3卷,第21-22页;《中俄关系官方文件集,1689-1916年》,1958年,第122-126页;《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113-119页。)《协约》和《专条》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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