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的“自治”地位和俄人在该地享有的控制权及各项特权作了明确规定。《协约》第一条称:“俄国政府扶助蒙古保守现已建立之自治秩序,不准中国军队入蒙境及以华人移植蒙地之权利。”在《协约》谈判过程中,外蒙古大臣达喇嘛等曾不止一次提出不同意见,强烈要求《协约》中载明外蒙古为“独立国”,并要将内蒙古纳入所谓“大蒙古国”,但俄方代表始终坚持“目前还不能提出蒙古独立问题,只能提出内部自治问题”。(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71、74-75、82、86页。)结果是外蒙古当局不得不屈从俄国的意志,按照俄方起草的草案签订了《协约》和《专条》。
《俄蒙协约》签订后,俄国的下一步任务,就是诱迫北京政府承认这一既成事实。
为达到此目的,俄国采用了一打一拉的策略。1912年11月9日,即《俄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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