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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宝星制度初探

时间:2007-3-9 17:20:07  来源:不详
随等第以判低昂”。式样头等为方形,其为圆形。总的倾上没有摆脱传统功牌式样的影响。 

第四、执照。决定世界各国通例,发给宝星得主以执照作为凭据。执照“前半恭录允厘定宝星之谕旨,后半填写承领执照之人姓名、籍贯,叙明因何给予之故暨给予之年月日”。头等第一、第二,“表优异之典”,不便加用执照,应由总署知照该国外交大臣分别转赠移送。头等第三以下均用执照并盖用总署关防。以后宝星得主有劣迹,经本国斥退者仍将宝星,执照一律追缴。 

第五、造颁给程序。赏给宝星的决定权在皇帝,必须奉旨允。颁赏头等、二等宝星,由总署造颁给,三、四、五等宝星,“何处奏请颁赏,即由何处照式造颁给”,仍知照总署盖用关防,发给执照,以备稽查。 

从以上规定看,宝星度业已形成,它与按成案奖赏洋人顶戴、职衔相比是较为完备的。它的围很广,上至外国国君,下至工商人等,无论其是否来到中国和是否为中国政府所聘用均可赏给,但前提条件是业已做出对中国有益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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