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两次修订,晚清的宝星制度逐步完善,它彻底摆脱了中国传统功牌式样的影响,从形式到内容中国的宝星制度都进一步向欧州各大国通行做法靠近,这是中国走向世界历程中向西方学习在奖赏制度领域内的反映。
宝星制度由洋人推及到国人
自郭嵩焘出使英国并常驻开始,清政府相继在欧美各大国建立使馆,派驻公使,这些出使大员常获赠他国宝星,在中外庆典上出于礼节不得不佩带,但遗憾的是没有本国宝星相配。当时“各国通例,其国有宝星者,内外官员一律颁给,是以外交官吏佩带宝星必先本国而后他国……以本国宝星为主,他国所赠宝星为辅”。在外交官们的压力下,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898年)八月,外务部请求清政府中央改变定制“赏给出使大臣宝星”〔27〕,其理由是各国通例,内外官员一律颁给,且李鸿章曾赏给宝星有案。清政府在权衡利弊后予以批准。这是中国宝星制度奖赏对象的重大调整,由专赏外国人发展到也赏中国出使大臣。就在外务部奏准的同月,专使美国兼考察各国财政大臣唐绍仪即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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