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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第一各国二三等参赞、领事官、正使随员、
水陆师头等管驾官、陆路副将、教习等。
第二各国副领事官、水师二等管驾官、陆路参将等。
第三各国翻译官、游击、都司等。
四等各国兵弁等。
五等各国工商人等。
*资料来源:根据《清季外交史料》卷26、《总署奏厘定奖给洋员宝星章程折》(附章程)改制。
第三、藻饰与式样。参用顶戴以别尊卑之意,于宝星上镶嵌珠宝一颗,分其颜色以示区别。宝星尺寸大小,绦带短长,“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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