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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宝星制度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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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0:0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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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照办仍耿耿于怀。 同治四年(公元1865年)正月左宗棠奏准赏给厦门税务司休士一等金功牌时, 清政府就把制造之权交给了李鸿章,左宗棠只能转交而已。左氏当然不愿意这种安排,所以在次年九月奏赏“助剿”出力的实德稜功牌翎项时,他就提出了“似可援照德克碑等例,由浙制给〔20〕的请求,清政府见左氏不再反对,故满足了他的要求,这一典型事件一方面说明清政府内部对宝星奖赏的认识尚未完全一致,另一方面也说明清政府对变中国传统功牌为宝星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在清政府的倡导下,宝星奖赏通行全国。正如奕沂所说“臣等查外国领事等官,在中国办事得力者,由各大臣督抚奏请赏给宝星,历在办案”〔21〕;又说“查各国洋人,前在江浙等省助剿出力,历经奏请赏给宝星在案〔22〕”说明清政府上下的认识已趋一致。
最初的宝星是不分等第的,如果说一两四钱重与一两二钱重金宝星有所区别的话,那也只是等第的萌芽而已。到同治二年十一月,宝星的等第划分开始出现,其标志是经李鸿章奏准赏给戈登头等功牌(清政府指示仿照崇厚制式变通办理,已不再属于传统功牌的范围)。同治五年二月,经李鸿章奏准赏给粤海关扦手头目鲍良二等金功牌。同治九年(公元1870年)三月,经奕沂等人奏准赏给京师同文‘馆法文教习司默灵三等金宝星。在奏定宝星章程颁布前,宝星业已形成三个等第。宝星的藻饰略有变化,同治四年(公元1865年)三日,李鸿章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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